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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28
【法规编号】 68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2/2007号行政法规,订定审计署的组织及运作。

[接上页]

  四、各审计厅尚须负责:
  
  (一)协助研究及订定年度活动计划,尤其是在“衡工量值式审计”计划的订定及检讨方面;
  
  (二)提交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三)按上级命令,对被特许人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一厅
  
  审计一厅负责对为确保运用必要的财务资源以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而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及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二厅
  
  审计二厅负责对旨在满足市民需要,尤其在社会保障、社会工作、教育、医疗、居住及生活环境素质,以及市民参与文化、体育、康乐及公民活动等方面的需要的公共机构及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三厅
  
  一、审计三厅负责对参与订定及监督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的公共机构及部门,以及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安全的公共机构及部门进行审计。
  
  二、因本身性质而非由审计一厅或审计二厅审计的审计对象,均由审计三厅负责审计。
  
  第二十一条 
  
  研究及方法处
  
  研究及方法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参与订定配合年度财务帐目审计工作的审计方法;
  
  (二)研究、分析及引进配合审计工作的理论、技术及方法,并订定有关的审计标准及程序;
  
  (三)研究及建立审计档案资料库,系统地收集、分析、分类及保存审计对象的所有资料;
  
  (四)辅助审计局各厅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局的专职人员
  
  一、为行使第十七条所定的职权,并为协助局长的工作,审计局设有高级审计师及审计师的官职。
  
  二、高级审计师的职权包括:
  
  (一)领导及协调辖下的审计厅;
  
  (二)行使局长所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并依据年度活动计划所定的审计项目成立审计小组;
  
  (三)指导审计小组成员的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指示;
  
  (四)撰写审计报告;
  
  (五)提交中、短期审计工作计划的建议;
  
  (六)参与开展审计署的内部培训活动。
  
  三、审计师的职权包括:
  
  (一)根据局长的指引并在高级审计师授权或转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款(二)至(四)项及(六)项所指的职权;
  
  (二)辅助高级审计师开展审计小组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特别项目
  
  一、为开展短期性的特别项目,可设立项目组。
  
  二、项目组主管负责指引及协调项目组开展工作。
  
  三、项目的范围、目的、执行期间、预算备付及项目组主管的报酬,由行政长官听取审计长建议後予以订定。
  
  第三章 
  
  财政及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制度
  
  审计署在不抵触本身性质的情况下,遵行享有财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的财政制度,且具本身的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收入
  
  一、审计署的收入来自: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中所登录的拨款;
  
  (二)历年的管理结余;
  
  (三)本身可动用资金的利息;
  
  (四)转让本身资产的所得;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审计署须经行政长官许可,方可将可动用款项转作本金。
  
  第二十六条 
  
  开支
  
  一、审计署的开支包括:
  
  (一)运作所需的负担,尤其是在人员、取得财货及劳务、转移、其他经常开支及资本开支等方面;
  
  (二)属公共行政当局的负担而须转至退休基金会、社会保障基金或其他福利机构的退休金、抚恤金及公积金的每月供款。
  
  二、审计长具职权许可的开支限额,由行政长官以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订定。
  
  第二十七条 
  
  财产制度
  
  审计署的财产由其履行职责或为履行职责而取得的资产及权利所组成。
  
  第四章 
  
  人员
  
  第二十八条 
  
  编制
  
  审计署的人员编制载於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制度
  
  审计署人员适用本行政法规所定的制度,并补充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一般法律制度。
  
  第三十条 
  
  等同厅长及处长
  
  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指的高级审计师等同於厅长,审计师则等同於处长。
  
  二、上款所指的官职应从具适当专业资历及经验者中选任。
  
  三、高级审计师及审计师均以定期委任制度委任。
  
  第三十一条 
  
  通则
  
  一、审计长办公室人员适用本行政法规所定的制度,并补充适用《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司长办公室通则》,但审计长办公室的附属单位人员除外。
  
  二、审计署人员可额外收取由审计长以批示订定的最高相当於其基础薪俸百分之三十的酬劳,且该项酬劳不得与任何超时工作的补偿同时兼收,但领导、主管及根据第11/1999号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临时安排制度的人员除外。
  
  三、审计署人员均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私人业务,不论有否报酬;但属教学、科学研究或与公职有关的职业培训上的职务,只要时间上能配合并获审计长事先许可者,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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