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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2-28
【法规编号】 68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76/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青洲上街的土地批给,并以租赁制度批出一幅该土地的毗邻地块。

[接上页]

  根据该地点街道准线的规定,将“C1”及“C2”地块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便纳入其公产。
  
  十三、现批出土地面积为3,771平方米的“A1”地块,将与“A2”及“A3”地块合并及共同利用,组成一幅面积5,399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以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住宅、商业、停车场及室外范围用途的楼宇。
  
  十四、合同条件获得承批公司的同意。案卷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十五、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当时的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六、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公司。按照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递交由颜婉明,已婚,中国籍及吴汉畴,已婚,中国籍,二人的职业住所均位於澳门南湾大马路693号大华大厦15字楼,分别以新东阳投资有限公的副总经理及经理身分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
  
  Hugo Ribeiro Couto核实。
  
  十七、合同第八条款1)项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出的第89/2006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入编号85471),其副本存於有关案卷内。
  
  十八、合同第十条款第2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由大丰银行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出的第BG06001768JE号银行担保缴付。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1. 本合同标的为:
  
  1)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2,025(贰仟零贰拾伍)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青洲上街,以字母“A2”、“A3”、“C1”及“C2”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发出的第319/1989号地籍图中,在拆卸建於其上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115册第112页及第112页背页第22013及22014号的楼宇後合并而成及其批给衍生的权利以乙方名义登录於F37册第12页第27516号的土地的批给合同;
  
  2) 根据新街道准线的规定,将两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以字母“C1”及“C2”标示在上述地籍图中,总面积397(叁佰玖拾柒)平方米,将与上项所指土地分割的地块归还给甲方,以便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3)以租赁制度批予乙方一幅面积3,771(叁仟柒佰柒拾壹)平方米,价值为$41,068,975.00(澳门币肆仟壹佰零陆万捌仟玖佰柒拾伍元整),以字母“A1”标示在上述地籍图中,在物业登记局未有标示,在同一地籍图中以字母“A2”及“A3”标示的地块毗邻的土地。
  
  2. 上款所指的地块以字母“A1”、“A2”及“A3”标示在同一地籍图中,用作以租赁制度合并及共同利用,组成一幅面积 5,399(伍仟叁佰玖拾玖)平方米的单一地段,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 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七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楼宇。该楼宇由三座建於一4(肆)层高楼裙上,均为26(贰拾陆)层高,当中包括1(壹)层避火层的塔楼组成,其用途如下:
  
  1)住宅:建筑面积63,214平方米(不包括避火层);
  
  2)商业:建筑面积3,304平方米;
  
  3)停车场:建筑面积14,977平方米;
  
  4)室外范围(不包括设施):面积2,323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四条 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每年缴付的租金如下:
  
  1) 在土地的利用工程进行期间,每平方米批给土地的租金为$8.00(澳门币捌元整),总金额为$43,192.00(澳门币肆万叁仟壹佰玖拾贰元整);
  
  2) 在土地的利用工程完成後,将改为:
  
  (1)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
  
  (2)商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
  
  (3)停车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的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 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36(叁拾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工程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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