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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条 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腾空以字母“A1”、“A2”、“A3”、“C1”、“C2”及“D”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七日发出的第319/1989号地籍图中的地块,并移走可能存在於该等地块上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2)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C1”、“C2”及“D”标示在地块上建造公共行人道及进行基础设施工程。 第七条 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的利用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获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 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47,772,225.00(澳门币肆仟柒佰柒拾柒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整),缴付方式如下: 1)$16,000,000.00(澳门币壹仟陆佰万元整),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缴付; 2)余款$31,772,225.00(澳门币叁仟壹佰柒拾柒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4(肆)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连利息合共$8,445,625.00(澳门币捌佰肆拾肆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後6(陆)个月内缴付。 第九条 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应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相等於年租的保证金,金额为$43,192.00(澳门币肆万 叁仟壹佰玖拾贰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在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应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十条 款——转让 1. 当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核准,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有关溢价金方面。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存款、其条款获甲方接受的担保或保险担保缴付保证金$180,000.00(澳门币拾捌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的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退还。 第十一条 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十二条 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七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当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土地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第十三条 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当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不履行第六条款及第八条款订定的义务。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四条 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五条 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