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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凡任何根据第5条而竖立、展示或放置(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看来是订明交通标志、订明管制灯号或订明道路标记的交通标志、管制灯号或道路标记,在位置、大小、颜色或类型方面相对于有关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管制灯号或订明道路标记有差异,但对其外观及涵义并无关键性的不良影响,则该等差异并不使该交通标志、管制灯号或道路标记(视属何情况而定)不被视为订明交通标志、订明管制灯号或订明道路标记。 第556C章 第8条交通标志的撤销运作等 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将任何根据第5条而竖立、展示或放置的订明交通标志、订明管制灯号或订明道路标记的运作─ (a)撤销;或 (b)更改或暂时中止。 第556C章 第9条泊车位的指定 (1)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藉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将运输交汇处内的任何地方指定为供车辆停泊的泊车位,并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将任何泊车位限定供任何类别的车辆或任何特定类型或种类的车辆使用,亦可将任何泊车位分配给任何人使用,以及将该项限定或分配撤销或修订。 (2)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限定任何类别或任何特定类型或种类的车辆使用泊车位的时间,以及将该项限定撤销或修订。 (3)地铁公司可为车辆停泊于泊车位而发出通行证,而上述通行证可受到由地铁公司决定的任何发出条件所规限。 (4)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将根据第(1)款作出的指定─ (a)撤销;或 (b)暂时中止。 第556C章 第10条停车场的指定 (1)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藉宪报公告将运输交汇处内的任何地方指定为停车场。 (2)根据第(1)款作出的指定,自有关公告刊登宪报之日或在该公告所指明的较后日期起生效。 (3)地铁公司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将停车场的任何部分限定供任何类别或任何特定类型或种类的车辆使用,并可将停车场内的任何泊车位分配给任何人使用,以及将该项限定或分配撤销或修订。 (4)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限定任何类别或任何特定类型或种类的车辆使用停车场的时间,以及将该项限定撤销或修订。 (5)地铁公司在顾及为铁路使用者提供足够的泊车设施及促进使用铁路的需要后,可厘定使用根据第(1)款所指定的停车场的费用和决定收费方法,并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更改该等费用及收费方法。 (6)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将任何地方或其任何部分作为停车场的指定─ (a)撤销;或 (b)暂时中止。(7)地铁公司须安排在宪报刊登根据第(6)(a)款作出的任何撤销的公告,而任何该等撤销自该项公告刊登宪报之日或在该公告所指明的较后日期起生效。 第556C章 第11条的士候客处的指定 (1)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藉订明交通标志、订明管制灯号或订明道路标记,将运输交汇处内某段道路的任何范围指定为的士候客处,供的士在其内停车候客或让乘客下车。 (2)根据第(1)款所指定的的士候客处,可藉显示有关的限制的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限制供某特定类别、类型或种类的的士使用。 (3)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将任何地方或其任何部分作为的士候客处的指定─ (a)撤销;或 (b)暂时中止。 第556C章 第12条巴士站及公共小巴站的指定 (1)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藉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将运输交汇处内某段道路的任何范围指定为巴士站或公共小巴站,供专利巴士或公共小巴(视属何情况而定)使用。 (2)根据第(1)款所指定的巴士站或公共小巴站,可限于供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营办商经营的一条或多于一条路使用。 (3)凡任何地方根据第(1)款被指定为巴士站或公共小巴站,地铁公司须规定该一条或多于一条路的营办商,在巴士站或公共小巴站(视属何情况而定)竖立和维持指明上述营办商及路的标志。 (4)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将根据第(1)款作出的指定─ (a)撤销;或 (b)暂时中止。 第556C章 第13条禁区或限制区的指定 (1)地铁公司在署长的预先批准下,可藉订明交通标志或订明道路标记,将运输交汇处内的任何地方指定为─ (a)禁区;或 (b)限制区。(2)根据第(1)(a)款作出的指定,可规定绝对禁止、在指明的日子禁止、在任何一日的指明时间内禁止或在任何指明日子的指明时间内禁止任何车辆或任何指明类别、类型或种类的车辆驶进禁区或在禁区内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