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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ii)当任何该等车辆在行车上时,须维持该等车辆与控制中心之间的双向无线电通讯联系;及(c)提供和时刻维持足够并能发挥效用的急救设备。(2)公司须在隧道区内提供和时刻维持足够并能发挥效用的消防装置及设备,并且须达到令消防处处长感到满意的程度。 (3)公司须在隧道区内发生火警、交通意外或有人受伤的情况时而于消防处人员及香港警务处人员未抵达之前,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和尽快采取灭火行动和为受伤的人提供急救治疗,并且须协助消防处人员及香港警务处人员进行任何灭火或救援行动。 第520A章 第7条空气质素及通风 (1)公司须遵守下述规定,并须达到令运输署署长感到满意的程度─ (a)提供足够的通风系统并时刻将其维持于良好操作状态,以保障使用隧道区或受雇在隧道区内工作的人的健康及安全; (b)提供设备,用以持续测量和记录隧道内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及二氧化氮气体浓度以及消光系数,并在浓度超过第(2)款指明的水平时在控制中心发出可见并可听到的警报;如在商业市场上并无测量二氧化氮气体的设备,则须提供用以持续测量和记录一氧化氮气体的设备,但一旦在商业市场上有测量二氧化氮气体的设备,须立即予以替换;及 (c)以运输署署长规定的格式,每月向运输署署长提交报告,该报告须有显示(b)段提述的持续测量结果的统计资料及运输署署长所规定的资料。(2)公司须确保─ (a)隧道内的一氧化碳气体浓度,在任何5分钟内以容积计平均不超过百万分之一百; (b)隧道内的二氧化氮气体浓度,在任何5分钟内以容积计平均不超过百万分之一;如公司已根据第(1)(b)款提供测量一氧化氮气体的设备,则公司须确保隧道内的一氧化氮气体浓度,在任何5分钟内以容积计平均不超过百万分之11.4;及 (c)隧道内的能见度在任何5分钟内均维持于消光系数不超过每公尺0.005。 第520A章 第8条整齐清洁等 (1)公司须保持隧道区清洁整齐,并须达到令运输署署长感到满意的程度。 (2)公司须确保─ (a)隧道洗涤设备的类型、规格及数量须是获得运输署署长批准的;及 (b)因定期洗涤隧道而排出的洗涤水符合《技术备忘录:排放入排水及排污系统、内陆及海岸水域的流出物的标准》(第358章,附属法例)内就排出物而指明的现行标准。 第520A章 第9条照明 公司须遵守下述规定,并须达到令运输署署长感到满意的程度─ (a)在隧道区内提供足够和能发挥效用的照明;及 (b)确保(a)段提述的照明因应隧道外的光暗情况而作出调节。 第520A章 第10条电力供应 公司须遵守下述规定,并须达到令运输署署长感到满意的程度─ (a)提供与2个独立外来电源连系的接驳连系,以便在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有足够电力继续供隧道设施全面运作; (b)安装和维持一个不间断供电系统,以操作位于隧道区内的下述必要设备最少30分钟─ (i)紧急照明设备,包括必要的隧道照明设备; (ii)必要的通讯系统; (iii)电脑系统; (iv)必要的管制及监控系统; (v)交通控制及监察系统;及 (vi)收费系统;(c)除(a)及(b)段所述的规定外,亦须提供发电装置和将该发电装置时刻维持于随时可应用和能发挥效用的操作状态,以便外来电源一旦发生故障时,所供应的电力足以操作位于隧道区内的下述紧急系统及设备最少6小时─ (i)消防系统; (ii)所有接受不间断供电支援的负荷; (iii)隧道内的紧急电源插座; (iv)电脑室、控制室及不间断供电支援室的空气调节系统; (v)电池室的机械通风设备;及 (vi)紧急照明设备、必要的隧道照明设备及隧道及连接道路的附属建筑物的必要的电源插座;及(d)将紧急电力供应时刻维持于能发挥效用的操作状态,以供消防处人员在隧道内使用。 第520A章 第11条危险品的管制 公司须为防止或管制运载危险品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而采取措施,并须达到令运输署署长感到满意的程度。 第520A章 第12条编配足够人手的规定 公司须遵守下述规定,并须达到令运输署署长感到满意的程度─ (a)按照获得运输署署长批准的关于人手编配的规定,为车辆安全地和有秩序地通过隧道及连接道路以及在隧道区内的车辆和人的管制及安全,部署足够而有效率的人员;及 (b)确保所有执行交通管制及操作职务的隧道人员已接受关乎灭火程序、急救技巧和使用灭火及急救设备的训练。 第520A章 第13条使用费通知的展示及出售 (1)公司须安排在隧道及连接道路两端的显眼位置展示通知,说明就各类汽车所须缴付的使用费,该通知的展示方式须令运输署署长感到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