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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98A章 青马管制区(使用费、费用及收费)规例


  (第498章第27(1)条)
  
  [1997年5月22日](1997年第26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137号法律公告)
  
  第498A章 第1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代理人”(agent) 就使用费的收取而言,指获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委任的代理人,以执行与在管制区内的自动收费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自动收费亭”(autotoll booth) 指装有自动收费设施的收费亭;
  
  “使用费代用券”(toll ticket) 指经运输署署长批准供公众用作缴付使用费的代用券;
  
  “负责人”(responsible person) ─
  
  (a)指须就其缴付使用费的车辆的驾驶人,不论是否有任何在该车辆上的乘客代该驾驶人缴付使用费;
  
  (b)如已就上述车辆发出电子收费代用证而该代用证就该车辆而言仍属有效,指该车辆的拥有人(不论他是否驾驶人);或
  
  (c)指运输署署长当其时根据第3(3)(e)条而决定的任何其他人;“单向收取使用费”(one-way toll collection)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收取使用费安排─
  
  (a)就附表1第2栏所指明类型或类别的车辆使用青屿干线而收取;
  
  (b)所收取的是该附表第3栏就该类型或类别而指明的使用费的两倍;
  
  (c)属单一次和只在单方向作出的付款的收取,不论有关车辆只是单方向或是双方向使用青屿干线;“电子收费代用证”(electronic toll pass) 指由运输署署长、营运者或代理人向在运输署署长、营运者或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处开立户口以缴付通过自动收费亭的使用费的人发给的代用证;
  
  “适当使用费”(appropriate toll) 就任何类型或类别的车辆而言,指在实施单向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下根据第3(1)(b)条须缴付的使用费或在实施双向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下根据第3(1)(a)条须缴付的使用费,而何者属适当则视乎那一安排在实施中而定;
  
  “双向收取使用费”(two-way toll collection)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收取使用费安排─
  
  (a)分别在每一方向收取;
  
  (b)为附表1第2栏所指明类型或类别的车辆在每一方向使用青屿干线而收取;
  
  (c)所收取的是该附表第3栏就该类型或类别的车辆而指明的使用费。
  
  第498A章 第2条收取使用费的安排
  
  (1)运输署署长可藉刊登于宪报的公告而决定─
  
  (a)是否就使用青屿干线的车辆而实施单向收取使用费或双向收取使用费;及
  
  (b)如他决定实施单向收取使用费,则决定收取使用费的车程方向,而在任何指定时间,为收取使用青屿干线的使用费所实施的安排,须为当其时根据本条所决定者。
  
  (2)为免生疑问,现声明当实施单向收取使用费时─
  
  (a)不会因有关车辆只曾单方向使用青屿干线而付还已缴付作使用费的任何款项;及
  
  (b)不得在并非当其时根据第(1)(b)款决定的方向收取使用费。
  
  第498A章 第3条使用费
  
  (1)附表1第2栏所指明的类型或类别的车辆使用青屿干线而须缴付的使用费─
  
  (a)在实施双向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下,即为该附表第3栏就该类型或类别的车辆所指明的使用费;及
  
  (b)在实施单向收取使用费的情况下,即为根据(a)段就该类型或类别的车辆所须缴付的使用费的两倍。(2)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负责人须为附表1第2栏所指明的任何类型或类别的车辆使用青屿干线而向运输署署长、营运者或代理人(视何者适当而定)缴付适当的使用费。
  
  (3)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根据本条须缴付的使用费,可由运输署署长、营运者或代理人(视何者适当而定)以人手或藉电子设备收取,并可藉以下方式如此收取─
  
  (a)收取现金;
  
  (b)收取一张或多于一张使用费代用券;
  
  (c)部分收取现金和部分收取一张或多于一张使用费代用券;
  
  (d)使用电子收费代用证;或
  
  (e)在发生任何紧急事故或相类事件的情况下,以运输署署长当其时为施行本段而决定的其他方式收取或向他所决定的其他人收取。(4)无须根据本条就任何政府车辆或营运者在执行其作为营运者的职责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类型或类别的车辆缴付使用费;任何车辆的驾驶人如已获运输署署长批准在无须缴付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青屿干线,则该驾驶人亦无须根据本条缴付使用费。
  
  (5)虽有第4(1)条的规定,任何人因逃避缴付适当使用费或少付适当使用费而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
  
  第498A章 第4条附加费
  
  (1)就逃避缴付或少付根据第3条须缴付的任何使用费而言,负责人除须缴付所逃避缴付或少付的使用费外,还须向运输署署长、营运者或代理人(视何者适当而定)缴付附表2第3栏所指明的适当附加费。
  
  (2)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附加费,可由运输署署长、营运者或代理人(视何者适当而定)藉以下方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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