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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命令或以讯号示意某车辆的驾驶人─ (i)立即停车;或 (ii)将车驶往收费区内的某个指定地方并于该处停车;(b)要求某车辆的驾驶人─ (i)出示其驾驶执照; (ii)报出其地址; (iii)就其所知,报出登记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第474B章 第6条收费区管理人员搜查车辆的权力 收费区管理人员─ (a)为防止或侦测任何违反根据本条例就禁止或限制某种类的车辆使用收费区而订立的附例的事项;或 (b)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车辆的驾驶人相当可能会违反或已违反《道路交通(快速公路)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或任何根据本条例订立的附例,可在收费区内,登上有关车辆、检查和搜查该车辆及其内或其上的任何东西。 第474B章 第7条车辆使用收费区的优先次序 运输署署长可与公司安排给予某些车辆在某些时间优先使用收费区的权利,而公司须按照该项安排给予该等车辆此项优先权。 第474B章 第8条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没有遵从收费区管理人员根据第5条发出或作出的命令、讯号或要求,或妨碍或干扰收费区管理人员根据第6条行事,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