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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265B章 第17条携带行李、食物等登上缆车 任何人─ (i)不得在缆车上携带或企图携带任何行李、物件或其他东西,而该等行李、物件或东西如在缆车上携带,或以其他方式摆放在缆车上,则会有损坏缆车或对其他乘客造成滋扰或不便的危险;或 (ii)如携带职员认为可能会令其他乘客厌恶或可能会弄污或损坏处所(包括缆车车厢)或其他乘客的财产的任何物品、食物或包裹,则不准登上任何缆车车厢或进入缆车供乘客使用的任何地方。 第265B章 第18条进入处所 第III部 擅入处所 任何人如非职员,或未经公司妥为授权,不得进入缆车轨道或轨道的任何部分,或并非明确提供予乘客使用的处所的其他部分。 第265B章 第19条拒绝进入 公司保留随时拒绝任何人进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而无须述明拒绝的理由。 第265B章 第20条乘搭缆车等 第IV部 车票及车费 购买车票乘搭缆车,并不保证乘客将由任何某一辆缆车车厢运载,亦不保证任何缆车车厢会在某一时间开出或到达。公司如因任何理由须更改、暂停或撤销公司的缆车服务(或其部分服务),而对任何人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公司均无须对该人负上法律责任。所有由公司发出的时间表只发出作为指引,而任何缆车车厢的开出及到达的时间亦只属预计的时间。 第265B章 第21条发出车票等 (i)由公司或代公司发出的所有车票,均在本附例所规限下而发出。 (ii)任何人获发给车票或由他人代其获发给车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车票,须当作已知悉并已同意本附例。 (iii)公司不时发布并张贴于各个缆车乘搭购票处的公告、表单或列表上所载的车费,即为乘搭缆车的获批准车费。 第265B章 第22条月票及季票 (i)公司可发出月票或季票。月票或季票并不附带特别权利或特权,而只供票上指名的乘客使用。乘客获发给月票或季票时,须立即在票上签署。 (ii)任何人不得使用或企图使用不是以其名义获发出的任何季票;月票或季票持有人不得出售或转让或企图出售或转让以他作为持有人的任何月票或季票予任何其他人。 (iii)月票或季票持有人每当进入或离开处所时,须出示月票或季票供职员查阅;如没有出示,月票或季票的持有人须就其路程缴付车费,所缴车费一如向非月票或季票持有人的乘客就同一行程合法要求缴付的车费一样。 (iv)如任何月票或季票持有人违反本附例的任何一条,公司一经信纳已犯有罪行,则有权扣管、扣留或没收有关月票或季票,而无法律责任就有关月票或季票作任何退款。 第265B章 第23条缴付车费 任何人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不得未先缴付适当的车费及取得适当的车票而乘搭缆车或企图乘搭缆车的任何部分。任何人如离开处所,即须当作已完成其行程,并须在职员要求下交出车票(除非该车票是有效期未届满的月票或季票)。 第265B章 第24条展示车票 每名乘客在职员要求下,须出示其车票(不论是月票、季票或其他形式的车票)。 第265B章 第25条火器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3年第1号第3条 第V部 火器及危险物质 任何人如非英军、警务人员、海关人员或廉政公署人员,不得在处所的任何部分携带或身怀任何火器或弹药。 (2003年第1号第3条) 第265B章 第26条危险物质 任何人未就此获妥为授权,不得将任何受《危险品条例》(第295章)条文所规限的任何物质或其他东西带进处所的任何部分。 第265B章 第27条失物须交予职员 第VI部 失物 任何人如在处所的任何部分之内或之上拾获看来是他人遗失或误放的任何财产,须将其交予职员。除职员外,任何人不得从任何缆车车厢移走任何该等财产,但为了立即将其交予职员则除外。 第265B章 第28条储存失物等 (i)一切交予公司管有的遗失或误放的财产,须以下述方式处理─ (a)易毁消、有害或其他令人厌恶的物品或物件在交予公司管有后,可由公司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售卖或以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式处置; (b)一切其他物品或物件在交予公司管有后,须由公司保留为期3个月;如3个月期限届满后仍无人认领,则须当作成为公司财产而不受一切权利及产权负担的影响;公司可以售卖或以其认为恰当的其他方式将予以处置,并可保留售卖得益;任何人不得就该等物品或物件而向公司申索损害赔偿或补偿。(ii)任何人声称有任何失物的拥有权,须识别有关失物而使公司合理信纳,公司才将有关失物交还该人。 第265B章 第29条不得蓄意妨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