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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VII部 强制执行及罚则 任何人不得蓄意妨碍或阻碍任何职员在任何缆车车厢上或公司其他财产上执行职责,或就任何缆车车厢或公司其他财产执行职责。 第265B章 第30条逐出公司处所 每名职员均有权将他合理地怀疑已违反或企图违反本附例的任何人逐出(在有需要时可使用合理武力)处所或其任何部分;而凡有关违例是本附例所订的罪行,则他有权扣留该人直至该人被交予警务人员拘押以依法处置为止。被逐出的任何人如已缴付车费,则无权索回车费。 第265B章 第31条犯罪的罚则 任何人犯或违反附表第1栏内所列的任何附例,即属犯罪,可处该附表第3栏内相对于有关附例的提述之处所列的罚则。 第265B章 第32条附例副本 本附例的英文及中文印本,须放置及备存于公司的终站及注册办事处的显眼位置。 第265B章附表 [第31条] 罚则 条次 罪行撮要 罚则 6 不当地登上缆车车厢 $1000 9 在非吸烟区内吸烟 $5000 10 弹奏乐器等 $1000 11 吐痰、咒骂等 $1000 12 造成滋扰 $3000 + 监禁6个月 13 携带动物进入处所 $1000 14 在缆车车厢内进食 $1000 14 昏醉 $3000 + 监禁6个月 15 造成损坏 $5000 + 监禁6个月 16 穿着不适当衣服 $1000 17 携带过量行李或令人厌恶的物品 $1000 18 擅入 $5000 23 无票乘车 $3000 24 没有出示车票 $3000 25 携带火器 $5000 26 携带危险品 $5000 29 妨碍职员 $5000 + 监禁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