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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d)道路公司认为为向使用行车隧道的人提供意见及提示而属适当的任何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2)道路公司可藉竖立或放置适当的标志,以取消、更改或暂停任何根据第(1)(a)、(b)或(d)款而竖立或放置的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的运作。 (3)道路公司在运输署署长指示下,须移去根据(1)(b)或(d)款在行车隧道区内竖立或放置的交通标志或道路标记。 (1997年第80号第102条) (1989年制定) 第215D章 第5条制服及身分证明 当值隧道人员─ (a)须穿着设计获警务处处长批准的制服,但隧道经理不在此限; (b)须携带获运输署署长批准的身分证件; (c)在有人有合理理由要求下,须立即出示他的身分证件及委任证明。 (1989年制定) 第215D章 第6条隧道人员截停车辆的权力 (1)隧道人员─ (a)为防止或侦察任何违反根据本条例所订立的附例之事;或 (b)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车辆的驾驶人─ (i)相当可能将违反或已违反任何此等附例;或 (ii)涉及在行车隧道区内发生的意外,可在行车隧道区内行使第(2)款所指明的任何权力。 (2)为施行第(1)款,隧道人员可─ (a)命令或示意讯号予某车辆的驾驶人─ (i)立刻停车;或 (ii)驶往行车隧道区内的某个指定地方并于该处停车;(b)要求某车辆的驾驶人─ (i)出示其驾驶执照; (ii)报出地址; (iii)报出车主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1989年制定) 第215D章 第7条隧道人员搜查车辆的权力 隧道人员─ (a)为防止或侦察任何违反根据本条例就禁止或限制某种类的车辆使用行车隧道区而订立的附例之事;或 (b)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车辆的驾驶人相当可能将违反或已违反任何此等附例,可在行车隧道区内,登上、检查及搜查有关车辆及车内或车上的任何东西。 (1989年制定) 第215D章 第8条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没有遵从由隧道人员根据第6条所发出或作出的命令、讯号或要求,或妨碍或干扰隧道人员根据第7条行事,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1989年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