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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卫生局管理,其现行垂直管理体制保持不变。市卫生局挂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7.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路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港口管理局。 8、组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住房建设管理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物业行业管理等职责,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动拆迁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再保留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9、组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职责、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再保留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10、组建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将市绿化管理局的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挂市林业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不再保留市绿化管理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11、市海洋局与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12、市环境保护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13、不再保留市社会服务局,将其职责分别划入市相关部门。 14、将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司法局,调整为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 15、市监察委员会更名为市监察局,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市口岸服务办公室,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市旅游局。 (五)规范机构设置 全面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同时撤销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对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44个工作部门。其中,市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详见附表)。 (六)完善区县行政管理体制 在推进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着手研究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问题,在市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后,重点推进区县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区县行政管理体制。乡镇机构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全面推开,年内基本完成。 (七)严格控制人员编制 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突破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 同一层次内,根据职能的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进一步优化人员队伍结构。 从严核定部门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研究制定市级机关实施“三定”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部门人员编制及局级、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 三、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 机构改革方案从2008年第四季度部署实施,年内基本完成。同时,抓紧制定各部门“三定”规定,科学规范部门职责。 加强对机构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机构改革平稳进行和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商务委员会 教育委员会 科学技术委员会 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公安局 国家安全局 监察委员会 民政局 司法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农业委员会 环境保护局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水务局 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卫生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审计局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直属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方税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统计局 新闻出版局 体育局 旅游局 知识产权局 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民防办公室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研究室 金融服务办公室 口岸服务办公室 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4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监察局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机构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合署办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外国专家局、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卫生局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民防办公室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挂市政府协作办公室、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牌子,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挂林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海洋局和水务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市政府参事室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监狱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社会团体管理局由民政局管理,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