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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六、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乙方及丙方,其透过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递交由何荣标,已婚,澳门出生,居於澳门木桥街52号地下,以荣兴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身分,以及由上述所指的何荣标与何荣祥,已婚,澳门出生,职业住所位於澳门南湾大马路815号才能商业中心1及2字楼,以Sam Chin Peng、Chi Veng Fan、Leong Cheong Seng及Kou Wai Han的受权人身分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该等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二公证署核实。 十七、合同第九条款2)项所述因批给而应付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三日发出的第57/2006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以现金缴付(收据编号48592),其副本已存档於该委员会的案卷内。 十八、位於西望洋马路,面积628平方米土地的赠与,由在财政局订立的公证书规范。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 1)甲方接纳丙方赠与一幅面积628(陆佰贰拾捌)平方米,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位於西望洋马路,价值为$628,000.00(澳门币陆拾贰万捌仟元整),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一年一月三日发出的第860/1989号地籍图中,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3册第172页背页第20281号及以丙方名义登录於上述登记局第9079号的土地的利用权,以便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私产; 2)以租赁制度批给乙方一幅位於林茂海边大马路,名为J地段,面积1,882(壹仟捌佰捌拾贰)平方米,价值为$23,486,233.00(澳门币贰仟叁佰肆拾捌万陆仟贰佰 叁拾叁元整),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5105/1995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及“A1”标示的土地。该土地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 款——租赁期限 1. 租赁的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 第三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21(贰拾壹)层高楼宇,其建筑面积按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 16,735平方米; 2)商业 643平方米; 3)停车场 5,567平方米; 4)社会设施 1,238平方米。 2. 以字母“A1”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5105/1995号地籍图中,面积为355(叁佰伍拾伍)平方米的地块,其位於拱廊下地面层柱子之间的土地必须留空,以便供人货自由通行,同时不能设置任何限制,不得作任何形式的临时或永久性占用。该部分称为拱廊下的行人区。 3. 乙方有义务留空上款所述条状地段下面至1.5米深的全部下层土壤,以便在该处设置供水、电和通讯的基础设施,但被拱廊支柱地基占用的空间除外。 第四条 款——租金 1. 乙方缴付的年租如下: 1)在土地利用期间,乙方缴付每平方米批给土地的租金为$16.00(澳门币壹拾陆元整),总金额为$30,112.00(澳门币叁万零壹佰壹拾贰元整); 2)在土地利用完成後,改为: (1) 住宅用途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澳门币捌元整); (2) 商业用途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0(澳门币壹拾陆元整); (3) 停车场用途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澳门币捌元整)。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批准赠与及规范本批给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但不妨碍在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之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 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36(叁拾陆)个月,由批准赠与及规范本批给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 款——特别负担 1.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腾空以字母“A”、“A1”及“B”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5105/1995号地籍图中的地块,并移走存在於该等地块上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2)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图则,并按照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五日核准的第95A114号街道准线图的规定,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5105/1995号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的地块,按景观设计执行有关配置都市化设施的公用步行区的基础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