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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2-26
【实施时间】 2009-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0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玉林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加强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有效实施对非法集资的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玉林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通知》(玉政办发〔2009〕2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玉林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总体思路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处置工作职责和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案件性质认定、查处、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和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工作。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通过建立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要及时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报告,并协助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组织做好案件性质认定和查处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违法性质明确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按照“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迅速查处、果断处置”原则,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和查处工作。对认定存在困难的,按程序报联席会议。
  
  (一)认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分工。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性质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2.对较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跨市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广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3.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上报案件的处理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善后与维稳工作。联席会议及市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按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的,由公司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听取相关合法债权债务人意见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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