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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要加快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强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及其产卵繁殖场所的保护。在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分布的江河及其它珍稀水生动物栖息地,建立市级以上濒危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面积适宜,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体系。 (五)加大水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力度。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监测,积极配合自治区调整出台新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将当前亟需保护的物种纳入依法管理范围。要完善水生野生动植物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规范审批行为。进一步规范捕捉、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的各环节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标识制度等。建立和完善水生野生动物紧急救护网络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及时救治和护理。建立违法活动举报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专项检查与联合检查互补的执法机制,以集贸市场、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所、集散地等为重点,严格查处各种非法经营利用行为。 积极实施濒危物种专项救护,使物种的濒危程度逐步得到缓解,确保物种不灭绝。对已处濒危或极度濒危状态的物种,要根据其生物学特点,要重点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扩建、新建自然保护区,改善栖息地环境;划定禁渔区,加强就地保护;收集、保存和研究基因资源;加强繁育研究,开展人工驯养繁殖,建立和扩大稳定的人工繁育种群;对人工繁育的种苗逐步实行野外驯化和放归自然,促进野外种群及资源恢复与发展,建立栖息地保护管理及监测体系,强化保护管理能力,实现对资源的动态监测。 (六)及时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坚决执行污染物减量排放和达标排放制度,预防和控制水体污染。对发生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有资质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技术力量,调查分析污染原因、污染主体,及时转移受威胁的水产品,暂停养殖纳水和严格控制受污染的水产品上市,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损害,维护生产者利益,确保食品安全;要科学评估天然渔业资源和渔民损失,提出补偿方案,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补偿或赔偿经费,切实维护渔业权益和渔民利益。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抓紧制订应急处理预案。渔业水域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纳入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突发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切实加强水域生态应急监测和水产品应急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江河重要渔业水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要整合水产技术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力量,加大监测评估力度,为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支持。 (七)严格涉渔工程项目审批制度,建立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批准或核准水利水电、围垦和码头建设等涉渔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要建立涉渔工程项目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制定补偿方案和补救措施,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对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施工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或虽履行相关手续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仍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赔偿或补偿,赔偿或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 (八)加快自然水域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选择一些已遭到破坏的水域进行流域综合治理,通过优化配置水资源和采取闸口改造、建设过鱼设施、实施灌江纳苗等措施,修复因水域污染、工程建设、河道(航道)整治、采砂等人为活动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江河鱼类产卵场、越冬场等重要水域生态功能区,维护江湖水域生态的完整性。 (九)加强外来水生生物物种的监控与管理。要建立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引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预警评估和管理信息系统,物种鉴定检疫控制体系,加强外来水生生物物种管理,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对水域生态造成的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