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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建立渔民转产转业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按照《纲要》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将因实施转产转业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渔民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范畴,通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期定量生活救济等途径,妥善解决转产转业渔民的生活困难。 (十一)推动养殖方式的转变。要认真落实《玉林市养殖水域规划》(玉政发〔2005〕27号),研究制定养殖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养殖生产的品种、规模、容量和布局。健全养殖环境技术规范,大力推广生态养殖、全封闭循环水工厂化养殖等节能环保的生态健康养殖方式。要加强水产原良种、疫病防控和环境监测等支撑体系建设,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技术培训,推动渔药、渔用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扩大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范围,控制养殖废水排放,减少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污染。 五、加强领导,不断开创我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新局面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环保、财政、发展改革、水利、交通、科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相互支持配合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养护目标和实施规划,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相互协作,努力实现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从总体上遏制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或枯竭的趋势。 (二)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县(市、区)要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要整合有关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经费,统筹使用。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部门筹集、企业出资、个人捐助、国际援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个人投资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引导回馈、反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实现良性发展。 (三)加强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养护管理能力。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专职渔政执法机构,配备专业渔政执法人员,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保障执法管理经费。要完善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努力建设高效、廉洁规范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执法队伍。要抓紧制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配套规章,形成更为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 (四)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进一步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提高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水生生物养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