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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8-14
【法规编号】 70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5/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获准经营一个采用CDMA20001X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五款及第29/2004号行政命令附件第一部分第1.4点,作出本批示。
  
  一、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获准按照附於本批示并成为其组成部分的牌照的规定及条件,经营一个采用CDMA2000 1X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二、废止附於第18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的第1/2005号牌照。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已更改 - 请查阅:更正
  
  ———
  
  第1/2006号牌照
  
  (附於第235/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
  
  经营一个采用CDMA2000 1X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一、标的
  
  (一)透过本凭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授予总办事处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新口岸宋玉生广场大厦8楼J至Q座,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注册编号为19675(SO),以下简称为“持牌人”之“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葡文为“Companhia
  
  de China Unicom (Macau) Limitada”(英文名称为“China Unicom (Macau) Company Limited”),经营一个采用CDMA2000
  
  1X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并提供在以下频段内运作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权利:
  
  825——845 MHz
  
  870——890 MHz
  
  (二)具体频率的指配将透过适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二、概念
  
  对本牌照内所使用的概念,应按国际电信联盟所确立的含义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发出日起计,有效期至二零一年六月五日。
  
  (二)透过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届满前两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具有适当理据的申请,且经核实已符合批给牌照的条件及法定要求,则牌照得以相同或较短的期间续期。
  
  (三)政府可视乎市场的发展情况而拒绝为牌照续期,且无须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补偿。
  
  四、担保金
  
  (一)牌照发出後三十天内,持牌人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中一间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二百万元,或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运作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以即付形式(first
  
  demand)作出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作为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提交在其牌照有限期内的担保金。
  
  (二)担保金用以保证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载的义务,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动用该担保金以缴付其在牌照范围内有权取得的款项。
  
  (三)倘按上款规定动用了担保金,持牌人必须在收到有关动用通知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予以重置。
  
  (四)本牌照如因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被废止,担保金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
  
  (五)牌照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废止时,担保金即时退还。
  
  (六)倘牌照因不可归责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为维持担保金而衍生的负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担。
  
  五、税项
  
  (一)持牌人须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缴付相等於获发牌业务范围内所提供的服务经营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费用。 有关的费用按季清缴,并於相关季度完结後的三十日内缴付。
  
  (二)就本牌照之续期,持牌人须於续期批示公布後十五日内缴交澳门币十万元正。
  
  (三)以上数款所指的费用须在电信管理局发出有关通知後向财政局缴纳。
  
  (四)缴付了牌照范围内的应缴税款并不免除持牌人缴付其他适用的法定费用和税项,包括无线电频谱的使用费。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权利的转让
  
  (一)持牌人只有在开始提供商业服务後,才可将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与第三人,但必须事先获行政长官许可。
  
  (二)可基於公众利益或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或社会发展的理由而拒绝给予上款所述之许可。
  
  七、放弃
  
  (一)经行政长官的预先许可,持牌人可於任何时间放弃牌照所赋予的权利,但须最少提前一年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
  
  (二)在放弃的情况下,只要用户愿意继续获提供服务,持牌人有责任确保该等服务得以继续提供,尤其是与其他获发牌实体订立协议。
  
  (三)放弃牌照并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获发牌业务内应付的罚款或赔偿。
  
  八、因不履行规定的中止或废止
  
  (一)当持牌人不遵守发给牌照时所定的规定和条件,尤其出现下列情况时,行政长官可中止或废止牌照:
  
  (1)违反牌照所订定或法律所规定关於通讯不可侵犯、通讯保密、个人资料及私隐的保障的条件或规定;
  
  (2)由於可归责於持牌人的直接原因,在未经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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