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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发[2009]13号
【颁布时间】 2009-02-26
【实施时间】 2009-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1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贺州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促进贺州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促进贺州市城市建设暂行办法

  
  为了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当前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型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5%降为20%以上。
  
  (五)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六)放宽第二套购房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年满18岁公民凭个人身份证首次购买住房的,按国家有关个人首次购房的优惠政策执行。
  
  (七)对购买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含二手房)的购买者,减半收取其权属登记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咨询费3项收费。
  
  (八)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凡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在我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本人帐户内余额用于还贷。
  
  3.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积比例及额度。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额度由原来所购房价的65%提高到80%;对于需要贷款额度超过25万元的职工,超过部分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解决。
  
  4.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贷款年限由原来的退休年限适当延长至贷款职工退休后十年。
  
  5.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所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加大城市建设政策支持力度
  
  (一)实行税收优惠。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 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投资开发、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项目(含续建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前动工并达到要求进度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4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项目于2009年12月31日前动工并达到要求进度的,配套设施建设费按60%收取,其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房屋维修基金可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收取。上述减免的收费项目,必须按报建要求期限完工,如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在竣工验收时全额补足缴清。
  
  (四)在2009年9月31日前开工并持续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劳保基金、墙改基金、人防费、建筑垃圾清运费等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最长可延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但最迟不超过2010年12月31日缴清。
  
  (五)因城市规划要求提高容积率或变更用途的经营性土地,可免交因容积率提高使得面积增加而造成增加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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