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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就消费者权益争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调解。调解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当面协商的形式。 调解成立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诉后,应当在2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 对消费者协会移交的投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条 省、市(地)、县(市、区)可设立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构。 消费者跟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由双方约定送检测机构检测,双方不能就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机构指定。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检测结果证明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商品或者服务难于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供商品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货、更换、补足数量或者退还货款。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品的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经营者提供服务未按规定、约定或者商业惯例保证服务质量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重作或者退还服务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除向消费者负责退货、更换、修理、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提供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作虚假的陈述或者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活动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商品缺尺少秤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提供服务时使用假冒伪劣服务用品的; (五)其他欺诈消费者行为的。 经营者承担增加赔偿责任的,由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向消费者赔偿;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必需的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计算; (二)治疗期间护理费,受害者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当地雇请1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 (三)因伤残治疗误工减少的收入,按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 (四)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五)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12倍至20倍计算; (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5倍至15倍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20倍计算; (九)残疾者或者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以当地年平均生活费为标准,对不满18周岁的,按扶养到18周岁计算;对无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按扶养20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