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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9]17号
【颁布时间】 2009-02-25
【实施时间】 2009-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15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意见

  
  为促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全社会植树造林,全民参与绿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结合我盟实际,就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国土绿化是关系到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是一项基本国策,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盟紧紧围绕“两转双赢”和富民强盟目标,积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快绿化造林步伐,全盟森林覆盖率和城镇绿化率得到了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从我盟现状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义务植树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不够,适龄公民缺乏依法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较低,覆盖面窄,尚未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造林绿化格局,国土绿化、城乡绿化任务仍十分艰巨。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对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全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坚持全盟动员、全民动手和全社会办林业的方针,更加深入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把义务植树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投身造林绿化事业,为建设绿色家园、实现建设生态文明先进地区目标共同奋斗。
  
  二、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
  
  按照属地管辖、林权归属和义务植树“三化”(即造林地块基地化、履行义务制度化、义务管理规范化)要求,各旗县绿化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区的造林绿化和城区绿化美化规划,提前做好义务植树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抓住新一轮的城镇改造和城镇化建设的有利时机,采取破墙透绿、危改建绿、拆违还绿、整容扩绿等措施,全面扩大和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尤其要将城镇绿化隔离林带、环城林带建设与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要继续按照部门绿化分工负责制的要求,组织各部门在搞好本辖区内绿化的同时,积极参与全民义务植树。各旗县绿化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年植树3-5株,或每人每年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劳动量,安排绿化任务。义务植树的地点(地块)、植树时间,均由所在地的绿化委员会及其绿化办统一安排、统一调配、统一验收。对辖区绿化面积较大的工矿企业或部门,各地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应重点安排其辖区内的绿化,要采取定地点、定任务、定完成时限的办法,促使其辖区尽快绿起来、美起来。对11-17周岁的青少年,应就近安排力所能及义务植树活动。农村、牧区义务植树要结合新农村牧区建设重点抓村屯绿化,并引导农牧民搞好庭院和房前屋后绿化美化,全面提高农村牧区绿化水平。盟直各单位和驻锡各部门的义务植树活动,由锡林浩特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实施。
  
  三、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一)搞好宣传,全面发动。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全民义务植树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是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大举措。《森林法》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参加义务植树是每个适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植树造林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必要性,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积极发挥各种优势,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法规、政策的宣传,努力提高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尽责率和实际成效。
  
  (二)规划设计,落实基地。各旗县绿化委员会和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要本着先易后难、由近及远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造林绿化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义务植树做出规划设计。重点在城镇周边、村边、路边、河边,选择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基地要有一定的规模,要保持相对稳定,力争达到长期不变,为适龄公民直接履行义务提供场所。要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对林种树种配置、造林密度、整地方式、苗木、抚育管护措施等,都要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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