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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掌握产前筛查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产前筛查新技术及适宜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与应用。 (三)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接受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并负责对本辖区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考核与质量控制。 2、负责本辖区采血单位血清标本的验收、递送,筛查结果的反馈。 3、收集、汇总、分析本地区产前筛查技术资料,定期向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4、配合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做好可疑病例的召回、追踪和随访工作。 5、督促辖区采血单位及时结算筛查费用,保证资金正常运转。 (四)采血单位职责 1、提供产前筛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产前检查和产前筛查时,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2、依法开展产前筛查工作,严格执行《长春市产前筛查血清标本采集、递送常规》。 3、接受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信息管理和工作检查。 4、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专职医生进行产前筛查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做到知情选择,并在采血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5、将筛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孕妇,协助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做好高风险病例的召回与追踪。 6、做好产前筛查病例相关资料的登记、收集、汇总、上报,并对有关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定期自查。 7、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按时结算筛查费用,保证资金正常运转。 七、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1、长春市产前筛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赵福玉(长春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沈玉槐(长春市卫生局基妇处处长) 邹志艳(长春市妇幼保健所所长) 成员: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领导 唐旭东(长春市卫生局基妇处副主任科员) 下设长春市产前筛查工作管理办公室。 2、长春市产前筛查工作管理办公室 主任:邹志艳 副主任:关玉伟 刘慧萍 成员: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所(院)长 (二)质量管理 1、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不定期对产前筛查网络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有关产前筛查的业务指导及动态质量控制。 2、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负责对血液标本采集、保存、递送等环节实施质量控制,按照质量标准进行考评。 3、从事产前筛查服务人员应接受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 4、采血单位要严格按照《长春市产前筛查血清样本采集、递送常规》要求操作。 5、严格遵守知情选择原则,每一例孕妇均要签署知情同意书。 6、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卫基妇发﹝2002﹞307号《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附件5,21-三体综合症和神经管缺陷筛查技术规范。 八、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9月~12月 1、产前筛查检验设备的准备 2、选派相关人员到外地区学习产筛先进经验和参加专业培训。 3、制定《产前筛查实施方案》、《产前筛查办公室工作制度》、《产前筛查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产前筛查血清样本采集、递送常规》等规章制度。 4、成立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5、印制《产前筛查同意书》、宣传资料等。 (二)第二阶段(启动阶段):2009年1月-3月 由市卫生局组织召开“全市产前筛查工作动员暨培训大会”。对长春地区孕期保健服务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产前筛查工作正式启动。 (三)第三阶段(实施阶段):2009年3月开始长期开展 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工作,制定下发《产前筛查费用减免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定期对产筛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对孕产妇及其家属进行孕产期产前筛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宣教率与知晓率。长春市产前筛查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对产前筛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产筛宣教率、孕妇知晓率和产筛率等指标列入妇幼卫生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附件2: 长春市产前筛查血清标本采集、递送常规 一、产前筛查对象 妊娠14-21周的孕妇。 二、产前筛查项目 21-三体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 三、填写产前筛查申请 (一)对门诊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14-21周的孕妇进行产前咨询,提供产前筛查信息,让孕妇充分理解产前筛查技术的风险性、复杂性,在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医生填写《产前筛查申请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