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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产前筛查申请单》应填写以下内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出生日期、体重、种族背景、末次月经日期、用B超测量的孕周(BPD)、单胎或多胎妊娠、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采样日期等。以上内容与筛查结果相关,不可误填、漏填。 四、标本采集、保存及运送 (一)标本采集:抽取静脉血2ml,保证标本不溶血。血液试管与《产前筛查申请单》、化验单编号一致。 (二)标本保存:离心后取血清置子弹头试管内,标明编号和姓名,零下20oC冷冻保存。 (三)标本递送:标本置于冰盒中呈冷冻状态运送。 1、城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周二直接送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检测;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血清标本每周一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周二统一送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检测; 3、县(市)区采血单位每周三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周四统一送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检测。 (四)标本交接:采血单位人员将标本、《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产前筛查申请单》送到市产筛中心实验室。实验室接收人员认真检查核对标本数目、姓名、编号及标本质量。验收合格的标本、《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及《产前筛查申请单》签字接收;不合格者退回,重新采血、填单。 五、实验室检测 (一)标本验收合格后重新编号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二)检测方法: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双标法 (三)血清标记物:甲胎蛋白(AFP)、β-绒毛膜促性腺激素(Free-β-HCG/β-HCG) 六、结果报告反馈 (一)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收到血清标本10-15天,将筛查低风险结果反馈给城区采血医院(城区二级以上医院)及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再反馈给本辖区采血单位,直至交付受检孕妇。 (二)筛查高风险结果报告由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直接通知受检孕妇,对实验结果异常的孕妇要进行产前咨询,指导和建议其选择产前诊断方法,并追踪随访至产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