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基妇发[2009]7号
【颁布时间】 2009-02-24
【实施时间】 2009-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1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产前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产前筛查申请单》应填写以下内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出生日期、体重、种族背景、末次月经日期、用B超测量的孕周(BPD)、单胎或多胎妊娠、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采样日期等。以上内容与筛查结果相关,不可误填、漏填。
  
  四、标本采集、保存及运送
  
  (一)标本采集:抽取静脉血2ml,保证标本不溶血。血液试管与《产前筛查申请单》、化验单编号一致。
  
  (二)标本保存:离心后取血清置子弹头试管内,标明编号和姓名,零下20oC冷冻保存。
  
  (三)标本递送:标本置于冰盒中呈冷冻状态运送。
  
  1、城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周二直接送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检测;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血清标本每周一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周二统一送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检测;
  
  3、县(市)区采血单位每周三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周四统一送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检测。
  
  (四)标本交接:采血单位人员将标本、《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产前筛查申请单》送到市产筛中心实验室。实验室接收人员认真检查核对标本数目、姓名、编号及标本质量。验收合格的标本、《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及《产前筛查申请单》签字接收;不合格者退回,重新采血、填单。
  
  五、实验室检测
  
  (一)标本验收合格后重新编号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二)检测方法: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双标法
  
  (三)血清标记物:甲胎蛋白(AFP)、β-绒毛膜促性腺激素(Free-β-HCG/β-HCG)
  
  六、结果报告反馈
  
  (一)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收到血清标本10-15天,将筛查低风险结果反馈给城区采血医院(城区二级以上医院)及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再反馈给本辖区采血单位,直至交付受检孕妇。
  
  (二)筛查高风险结果报告由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直接通知受检孕妇,对实验结果异常的孕妇要进行产前咨询,指导和建议其选择产前诊断方法,并追踪随访至产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