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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司法厅
【颁布时间】 2009-02-24
【实施时间】 2009-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19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迅速组建全省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司法局: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这是2004年以来第6个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公证管理部门、各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人员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厅党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改革创新,勇创一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自觉承担起新的历史使命,努力实现公证工作服务“三农”的新突破。为了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涉农公证法律服务工作,现就迅速组建全省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组建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公证管理部门、各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人员要牢固树立“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理念,充分认识当前组建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要充分认识到,组建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又一项创新举措。2008年全省共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证842件、宅基地使用权公证193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最近,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对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强调要严格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让农民自愿选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依照法律规范地签订合同等内容,这都和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密切相关。通过组建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把公证法律服务延伸至农村,架起公证机构和当事人间的桥梁和纽带,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要充分认识到,组建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是公证工作服务“三农”的现实需要。“三农”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涉及诸多利益和法律关系,迫切需要公证提供可靠有力的法制保障。只有建立健全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才能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地掌握情况、灵通信息,更好地使涉农公证与当前“三农”工作的新要求相适应,特别是推动公证部门提前参与重大涉农经济、民商活动,为标的额大、涉及面广的经济合作事项及时把好公证法律服务关,切实发挥公证工作在服务“三农”中的特殊重要作用。
  
  (三)要充分认识到,组建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是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当前,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农村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具备许多有利条件的同时,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公证工作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规范经济、民商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等重要作用。只有建立健全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才能更好地促进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为“三农”服务的过程中,着眼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诉求,将各类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要充分认识到,组建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是一定程度上缓解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的迫切需要。受金融危机影响,今年全省农民工就业压力较大,这已成为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服务“三农”特别是保就业、保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省各乡镇、村组建立健全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队伍,为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文化基础的部分农民工在当地提供新的就业机会,有助于吸纳农民工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回乡以后自己依法创业,在一定程度上既缓解了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也有助于进一步把农村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要明确要求,认真规范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的职责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省厅决定,目前全省涉农公证机构公证信息员的职责主要有五项,分别是:
  
  (一)负责收集并及时向本辖区涉农公证机构上报本乡(镇)、本村涉农公证信息情况和群众期望办理的有关公证事项等各类动态信息;
  
  (二)及时向涉农公证机构提供“三农”公证法律服务证源信息,特别是积极配合涉农公证机构加强为农民自愿流转土地、依照法律规范签订合同等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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