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五十三条 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例会的,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应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到会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并向市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请假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可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处理,会议由牵头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章 公文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7〕59号)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列明理由退回报文单位。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第五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县区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决定。一般请示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重大事项和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第六十条 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文,须由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公文,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洽工作、报告情况的公文和下发的重要公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致函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工作、报告情况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重要的,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呈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先通过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审核。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各县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办理的公文,受文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理完毕,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并说明情况。 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意见在未得到批准或同意前,不得提前告知相关人。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主要通过市政府内网办公自动化系统下发,除确有必要外,不发纸质公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市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中梗阻的“科长现象”在本部门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