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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15号
【颁布时间】 2009-02-24
【实施时间】 2009-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26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布重大情况的信息,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上报情况应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遇紧急重大情况可以越级上报,但应当同时抄报越过的上级。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县区负责人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市长报告;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应由本人事先向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请假人应把外出、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并由所在单位将其请假的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法及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各部门副职负责人出访、出差、脱产学习和休假,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请假。
  
  外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邕的,须按程序报批。出访、出差返邕后,应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汇报外出情况。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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