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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09]18号
【颁布时间】 2009-02-23
【实施时间】 2009-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28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2009-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2009-2010年区直部门履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职责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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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50分)。市、县(区)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流入地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帐卡表册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流动人口子系统工作,与流出地、流入地进行有关信息的沟通交换;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区域“一盘棋”管理。
  
  第十项:利益导向政策(50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三项制度”规定的程序,广泛宣传“少生快富”工程、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等相关政策;建立“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帮扶档案,检查验收“一本通”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项:信息化建设(60分)。配备专人承担信息化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全员人口个案信息数据库,实现全员人口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我区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调整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配合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做好人口计生综合信息平台软件的数据录入工作;各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人口计生部门网站(网页)并及时更新,积极向宁夏人口网报送信息。
  
  4.依法行政和政风行风建设(100分)。重点考核行政执法水平和工作实效,设置下列指标:
  
  第十二项:依法行政(20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力,无重大侵权案件发生。
  
  第十三项:行风建设(20分)。无乱收费、乱罚款、强制提供有偿服务等行为。第十四项:统计合格率(40分)。主要考核出生人数漏报、错报(包括政策属性、性别、孩次等)和“三项制度”项目户误报等。
  
  第十五项: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信访问题责任落实,处理及时(20分)。
  
  三、考核方法
  
  采取自治区和地级市逐级考核与联合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各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党政线、人口计生线分线考核。
  
  (一)党政线
  
  实行逐级考核,自治区负责考核地级市,地级市负责考核所属县(市、区)。年底前,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分别对五市党委、人民政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党政线考核。主要通过听汇报、查看相关档案记录、现场观摩、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各地级市分别对所属县(市、区)进行考核,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督查。
  
  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和出生政策符合率三项指标完成情况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考核。
  
  (二)人口计生线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治区和地级市联合对县(市、区)考核的方法进行。
  
  1.平时考核。主要包括专项调查、日常监控、举报核查等。日常监控和举报核查结果实行个案扣分。
  
  专项调查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具体调查专项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日常监控内容为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和重大技术事故、行风建设、信访、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等。
  
  举报核查内容为人口出生统计、法定奖励、扶助政策兑现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违法行政、乱收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
  
  2.年终考核。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底前组织实施,自治区和地级市联合对县(市、区)进行考核。
  
  四、考核奖惩
  
  (一)奖项设置
  
  2009— 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设置“综合奖”、“单项奖”和“创新奖”三个奖项。
  
  (二)奖励办法
  
  1.综合奖。对完成《责任书》各项人口控制指标的市、县(区),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为地级市设置一、二等奖,给获第一名的地级市颁发一等奖奖牌并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其他地级市颁发二等奖奖牌并各奖励人民币15万元。为县(市、区)设置一、二、三等奖,给获山区第一名和川区第一名的县(市、区)分别颁发一等奖奖牌并各奖励人民币15万元;给获山区第二、三名和川区第二、三、四名的县(市、区)分别颁发二等奖奖牌并各奖励人民币8万元;其他县(市、区)分别颁发三等奖奖牌并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单项奖。主要奖励人口和计划生育单项工作在全区名列前茅的市、县(区),颁发奖牌并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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