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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呼政办字[2009]33号
【颁布时间】 2009-02-20
【实施时间】 2009-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3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同时也存在机构不健全、预案不完善、重要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为使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根据自治区统一要求和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2008年6月,我市成立了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08年9月正式批准成立呼伦贝尔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对应关系抓紧建立和完善应急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各旗市区同时要抓紧完善基层乡镇(苏木)相应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二、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自2006年以来,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内容覆盖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各个方面。随着应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应急预案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实际的问题逐步显现,在应对大范围自然灾害方面的联动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全面修订已势在必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安排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四季度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以下要求抓紧修订和完善。
  
  (一)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各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是整个应急预案体系的纲领性预案,也是制定各类单项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标准。总体应急预案修订的重点:一是对应急机构及职责的修订,主要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救援队伍等内容;二是对工作要求的修订,主要包括预测与预警、预案启动与终止等内容;三是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修订,主要包括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保障体系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划分等内容。
  
  (二)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专项应急预案是处置跨部门乃至跨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所涉及的灾害一般范围比较大、灾情比较重、涉及人口比较多,产生次生和衍生灾害的几率较高。因此,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要突出抓好应急预案自身结构和内容的修订,重点解决框架结构不完整、内容涵盖不全面、各职能部门职责不规范、联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尤其是要理顺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和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的关系,使全市上下的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相互衔接、相对统一。
  
  (三)部门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应急预案在各级政府所有应急预案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因此,必须通过相互间的有效衔接使其成为灾害预防处置的整体。市直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在完善本身预案应对机制的同时,及时与其他部门协调沟通,从而实现点线处置与辐射联动的有机结合。
  
  (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修订。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基础,但目前我市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开展得较好,小企业尤其是商贸企业相对较差;学校、医院落实得较好,而社区、街道相对较差。因此,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力求通过本次修订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修订重点是要贴近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切实把该类预案编制修订成条理清晰、内容明了、便于记忆、易于执行的应急预案。
  
  (五)农村牧区应急预案的修订。农村牧区应急预案是苏木乡镇、嘎查村和广大农牧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行动指南,需要农牧民充分熟悉和掌握。各旗市区要积极组织苏木乡镇开展农村牧区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嘎查村的应急预案要立足于实际措施的运用。修订工作开展前要对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应急预案、广大农牧民是否知晓应急预案的内容、农牧民在遇到不同的突发事件时是否知道如何处理、应急预案实施效果如何、村级组织是否根据实际对应急预案进行过补充等。各旗市区要根据检查情况确定农村牧区应急预案修订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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