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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结合建筑物功能要求,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置,并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不得横向或者纵向重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玻璃幕墙内外不得设置粘贴式广告(字体)和遮挡玻璃幕墙的广告; (三)在建筑物外墙垂直设置户外广告实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2.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檐口; 3.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0.9米; 4.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5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2米。 (四)在建筑物外墙平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米,且不得超过屋顶檐口,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小于等于3层(总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2)建筑物大于3层小于等于8层(总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6米; (3)建筑物大于8层小于等于20层(总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8米。 2.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3.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五)在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实体广告牌;禁止设置包裹建筑物顶部、破坏建筑天际线、影响建筑物特色的户外广告设施。建筑物高度小于50米的,可以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通透式标识(字体)性广告并符合下列规定: ⒈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使用,其标识(字体)应当符合《昆明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的有关规定; ⒉标识(字体)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超过1米; ⒊标识(字体)应当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六)在有裙房的高层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⒈有裙房的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于裙房部分,面积不得超过其依附裙房部分立面正投影面积的20%; ⒉无裙房部分的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于建筑下部公共功能部分,面积不得超过其依附的公共功能部分立面正投影面积的20%,同时应遵循《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图则图表的规定; ⒊在一般城市商业区的商业建筑及娱乐类建筑,上述指标可分别提高至不得超过建筑立面面积的25%-30%及12%-15%,特殊位置商业区按照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确定。 第九条 在立交区域设置大型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结合绿化布置。其中,规划占地3公顷以下(含3公顷)的不得设置。占地3公顷以上的不得超过1个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条 在道路空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 在人行道上设置实物造型的户外广告设施,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米,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二)设置小型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商业街区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5米,间距不得小于25米;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间距不得小于60米,布局及数量应当遵循该街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三)设置人行道小型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3米; 2.设施外缘垂直投影距人行道街沿石不得小于0.2米,且不得大于0.9米; 3.设施底部距人行道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4.设施如为柱式,距人行道街沿石不得小于0.4米,且不得大于0.9米,总高度不得大于2米; 5.设施设置不得占压盲道、无障碍坡道,不能影响道路正常使用。 (四)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批准可以在道路中分带、侧分带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板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街沿石,不得侵入车道; 2.柱脚的设置与树木、杆线等齐平,与各类设施(除人行道树)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3.户外广告设施相互间距,在人行道内的应当不小于60米,在中分带、侧分带内的应当不小于80米。 第十一条 设置施工工地围墙立牌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