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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长环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2-19
【实施时间】 2009-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3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统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环保局研究制定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统计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统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环境统计综合报表环境统计专业报表。
  
  第三条 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环境保护局在市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市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部署指导全市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市环境统计资料。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在市环境保护局和同级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 市、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
  
  (二)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三)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四)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五条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 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规划与财务处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有关处(室)、站、队,负责本处(室)、站、队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工作。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应当确定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岗位和人员,负责归口管理本辖区环境统计工作。
  
  第七条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一)完善环境计量、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
  
  第八条 市、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变动环境统计人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 环境统计调查
  
  第九条 市、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及《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统计调查。
  
  (一)环境统计综合报表职责分工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基层报表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工作;负责编写综合报表填报说明;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经局审核后的综合报表。
  
  市环境监察支队:协助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数据初审,并对在收集市管单位基层报表过程中出现的拒报、拖报单位进行督办、催办,确保基层报表的及时上报。
  
  水环境管理处:负责综合报表中与化学需氧量减排有关的数据的审核。
  
  污染控制处:负责综合报表中与二氧化硫减排有关的数据的审核。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按内部职责分工参照办理。
  
  (二)环境统计专业报表
  
  年报职责分工为:
  
  1.办公室管理的档案工作。
  
  2.规划与财务处管理的排污费使用情况。
  
  3.政策法规处管理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及环境法制工作。
  
  4.机关党委管理的环保系统机构建设和人事工作。
  
  5.科技标准处管理的环境科技、环保产业等工作。
  
  6.污染控制管理的污染源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等。
  
  7.水环境管理处管理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等。
  
  8.自然生态保护处管理的生态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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