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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长环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2-19
【实施时间】 2009-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3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统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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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管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10.市环境监察支队管理的排污收费、行政处罚、监督执法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工作。
  
  11.市环境宣传中心管理的环境宣教工作。
  
  12.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管理的环境监测工作。
  
  季报报表具体为:
  
  1.政策法规处管理的来信来访情况。
  
  2.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管理的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情况。
  
  3.市环境监察支队管理的突发环境事件、排污收费等工作。
  
  二、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1.年报报表的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报送日期为:次年的1月5日前(排污费使用情况报表为3月15日前)。
  
  2.季报表的报告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5 日内(排污收费季报表为季后20 日内)。
  
  三、报送程序
  
  专业年报的报送程序是:
  
  1.年报制度由市局统一布置,各业务部门具体实施。
  
  2.各类专业报表统计资料的收集、填报、汇总、审核工作,由市、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的相关处(科、室)、站、队承担。各处(科、室)、站、队应指定专人负责完成接收下级数据库、录入本级数据,汇总生成本辖区数据库,数据(含报表)一式两份分别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综合统计机构。市、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的相关业务处(科、室)、站、队处室负责人对上报数据质量负责。
  
  3.规划与财务处归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市环境保护局规划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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