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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5-07-29
【实施时间】 1995-10-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74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州、县(市)、行政区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公民。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挂钩。各县、市、行政区对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半年检查评比一次,全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年检查评比一次。
  
  第四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经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调解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有突出功绩的;
  
  (三)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或者同违法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治安防范、安置帮教和法制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计献策,经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尽职尽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
  
  (七)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八)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特大、重大案件的;
  
  (九)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经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没有达到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首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适当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本条例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或者本地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内部矛盾和纠纷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治安的;
  
  (三)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五)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地区或者单位在治安面貌未改变之前不得评选为文明、先进单位,其首要责任人,主管责任人,不得评选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督促其履行,并给予通报批评;如果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必须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达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对治安积极分子、证人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议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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