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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6-28
【实施时间】 2005-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4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中央宣传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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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妇女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总体规划中,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加强对“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的领导,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对妇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艾滋病防治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宣传、卫生、人口计生、妇联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研究和解决“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三)充分利用社会力量
  
  要积极引导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广大企事业单位、学校,各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民营企业和众多志愿者,投入到“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有效机制。
  
  (四)加强国际合作
  
  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活动。要善于借鉴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经验,不断总结我国防治工作的有效做法,努力把我国妇女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件: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实施方案
  
  
中宣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全国妇联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科普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参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提高广大妇女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免遭感染的能力,构筑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坚固防线,进一步提高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二、实施原则
  
  (一)以妇女为主
  
  妇女是维系家庭的核心和养育子女的主要承担者。维护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提高广大妇女自我保护的意识和免遭感染的能力,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是“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以预防为主
  
  在广大妇女中深入开展法制、道德和健康教育,普及预防艾滋病和性病的知识;针对与艾滋病传播有关的社会行为因素,在具有高危行为的人群中用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手段减少危险行为。扩大免费筛查和治疗人群的覆盖面,提高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效益。
  
  (三)以项目为主
  
  可以从各部门已有的社区干预项目起步,也可以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联合开展新的干预项目,依托项目建立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根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将项目点经验和模式及时向全国推广。
  
  三、行动措施
  
  (一)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及各级艾滋病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府艾滋病防治协调领导机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方面专家参与的项目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关注妇女,抗击艾滋”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经常性的工作磋商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
  
  (二)组织多学科专家,在项目点对决策者、管理者、服务提供者和社区人群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基线调查,确定综合干预的目标、途径、行动计划和绩效评估方式,并建立成本效益评估的有效机制。
  
  (三)根据基线调查的结果,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与技术培训。重点是使项目点基层服务人员全面把握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和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与救治相统一的原则,掌握艾滋病筛查、关怀与救治的技术和有关的规范,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隐私权、工作权和其他合法权利的侵害。
  
  (四)在广泛深入宣传培训的同时,动员有关部门在项目点和相关服务机构内部,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以及直接关系人的隐私保护机制和医疗、社会保障机制,形成社会关爱氛围。
  
  (五)在当事人充分自愿、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的前提下,组织对目标人群开展系统的健康普查和艾滋病病毒筛查。筛查为阳性者,由疾病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诊实验室做进一步确诊检查。确诊为阳性者,应根据工作预案,由项目工作组提供心理咨询、医疗帮助、隐私保护、防扩散教育、社会关爱等服务。对预备怀孕的病毒感染者,进行不再生育的教育指导。对决定生育的孕妇,经本人同意,在生育前采取必要的医疗防护手段,以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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