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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国知发管字[2009]45号
【颁布时间】 2009-03-03
【实施时间】 2009-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4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十一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接上页]

  一、专利权人按照要求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的“中国专利奖申报书”,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示范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或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申报。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项目进行遴选,或参照本办法先行对本地区、本部门专利项目评奖,将优秀专利项目报评审办公室。中央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可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推荐本企业符合中国专利奖评审条件的专利项目。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在工作中了解到的符合中国专利奖申报条件的专利项目,可由专利权人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中国专利奖申报书,经两名院士出具推荐意见后,由专利权人直接报评审办公室。
  
  三、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对象,不能将多项专利组合申报。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和中央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送交各专业评审组。
  
  二、各专业评审组制定本组具体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报评审委员会同意,报评审办公室备案。各专业评审组接到评审办公室送来的参评项目后,按照评审办法及评审标准规定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送交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汇总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评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根据得票率高低确定获奖项目。
  
  五、评审办公室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公示评选结果,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六、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八条 奖励种类及数量
  
  奖励种类:中国专利奖设金奖和优秀奖。
  
  数量: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12至15项、中国专利优秀奖若干项,由评审委员会确定每届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具体数目。
  
  第九条 授奖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向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刊上公布获奖结果。
  
  四、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五、对荣获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明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获奖项目的字样及获奖年月。
  
  第十条 中国专利奖的撤销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状、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优秀组织奖和最佳推荐奖
  
  一、设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5至8项和优秀组织奖15至20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获得最佳组织奖和优秀组织奖的单位颁发奖状,给予奖励。
  
  二、对于所推荐项目连续两届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总数排名前列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和中央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向其颁发中国专利奖最佳组织奖。
  
  三、按照所推荐项目中连续两届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总数,在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机构和中央企业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中,评选出15至20项中国专利奖优秀组织奖。
  
  四、对于所推荐项目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院士,向其颁发中国专利奖最佳推荐奖。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把本届中国专利奖及其组织奖、推荐奖的获奖情况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中国专利奖申报书

  
  二○○九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
  
  中国专利奖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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