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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9-02-25
【实施时间】 2009-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5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请提供向国外申请专利数据的函

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为做好2008年《专利统计年报》编辑出版工作,现请提供2008年由你单位代理的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有关数据。请于2009年3月6日前将有关数据报我局规划发展司,有关数据表格可到我局主页(www.sipo.gov.cn)下载,电子邮件发送至guihuasi@sipo.gov.cn。如无涉外代理案件,也请来函或发电子邮件予以说明。
  
  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请指定专人负责专利代理统计工作,并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一并报我局。
  
  特此致函。
  
  附件:1.2008年向国外申请专利及被授权状况(按国别或组织计)
  
  2.2008年向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申请专利及被授权状况(按国别计)
  
  3.2008年向国外申请专利-按IPC分类统计(按申请件数计)
  
  4.2008年向国外申请专利-按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按申请件数计)
  
  联系人:于大伟 刘晓斌
  
  电话:62083890 62083776
  
  传真:62010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
  
  邮政编码:100088
  
  E-mail:guihuasi@sipo.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2008年向国外申请专利及被授权状况

  
  (按国别或组织计)
  
  途径
  
  国别或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组织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合计
  
  巴黎公约
  
  PCT进入国家阶段
  
  其他途径
  
  注:“授权量”包括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被授权的数量。
  
  说明:1.“巴黎公约”和“PCT进入国家阶段”是以国家为统计对象,不是按申请件数。例如,一份申请向十个不同国家提出,则按国家计的专利申请数为十件;授权亦然。“PCT申请”是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的国际申请。
  
  2.对于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的申请,不论其指定所有成员国,或指定部分成员国,均视为一件申请;授权亦然。
  
  3.PCT申请的国际阶段不在此表统计范围之内。
  
  
2008年向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申请专利及被授权状况
  
  (按国别计)

  
  指定国
  
  巴黎公约
  
  PCT进入
  
  国家阶段
  
  其他
  
  发明
  
  发明
  
  发明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申请量
  
  授权量
  
  指定所有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
  
  指定部分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小计
  
  指定 部分欧洲 专利组织成 员 国
  
  奥地利
  
  比利时
  
  保加利亚
  
  瑞士
  
  塞浦路斯
  
  捷克
  
  德国
  
  丹麦
  
  爱沙尼亚
  
  西班牙
  
  芬兰
  
  法国
  
  英国
  
  希腊
  
  克罗地亚
  
  匈牙利
  
  爱尔兰
  
  冰岛
  
  意大利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拉脱维亚
  
  摩纳哥
  
  马耳他
  
  荷兰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瑞典
  
  斯洛文尼阿亚
  
  斯洛伐克
  
  土耳其
  
  说明:1.当一份申请指定所有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时,计为一件申请,填入表格空白处第一行相应位置。
  
  2.当一份申请指定的是部分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时,以国家为统计对象。例如一份申请指定十个国家,则按国家计的专利申请数为十件,分别对应表格中的国家填到相应位置。
  
  
2008年向国外申请专利-按IPC分类统计
  
  (按申请件数计)

  
  ┌──────┬────────────┬───────────┬────────────┐
  │    途径│巴黎公约        │PCT进入国家阶段    │其他          │
  │      ├─────┬──────┼────┬──────┼─────┬──────┤
  │部类    │发明   │实用新型  │发明  │实用新型  │发明   │实用新型  │
  ├──────┼─────┼──────┼────┼──────┼─────┼──────┤
  │  合计  │     │      │    │      │     │      │
  ├──────┼─────┼──────┼────┼──────┼─────┼──────┤
  │  A部   │     │      │    │      │     │      │
  ├──────┼─────┼──────┼────┼──────┼─────┼──────┤
  │  B部   │     │      │    │      │     │      │
  ├──────┼─────┼──────┼────┼──────┼─────┼──────┤
  │  C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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