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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淄司[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2-17
【实施时间】 2009-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5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文明司法鉴定所(中心)”暨评选“十佳司法鉴定人”活动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所(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精神,加强全市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司法鉴定人队伍素质,推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抓落实、建制度、打基础”的总体要求,在结合不断深化和巩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建设年、管理年和质量”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市司法局、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决定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开展创建“文明司法鉴定所”和评选“十佳司法鉴定人”活动。创建“文明司法鉴定所”和评选“十佳司法鉴定人”,就是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所(中心)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通过典型引路,树立司法鉴定人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把司法鉴定队伍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市共评选文明司法鉴定所(中心)8家,对象为各司法鉴定机构;评选十佳司法鉴定人,对象为本年度在册的司法鉴定人。
  
  二、评选条件
  
  (一)文明司法鉴定所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淄博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章程》开展执业活动,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的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
  
  2、按时足额缴纳协会会费,按要求及时办理年检注册手续和业务报表的报送;
  
  3、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制度,定期组织鉴定人员及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每月不少于1次),有学习记录、学习体会及学习专栏;
  
  4、注重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鉴定人文明执业,廉洁奉公,建有廉洁执业纪律及相关登记,无收、受礼品(金),接受吃请等现象;
  
  5、年度内办理鉴定数和收费比上年增加,且居全市前列;
  
  6、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高,无投诉,无错鉴、无假鉴;
  
  7、内部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做到制度上墙,鉴定人公示上墙,鉴定程序上墙;
  
  8、鉴定程序规范,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做到统一管理、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统一出鉴定书、统一归档。无私自收费和收费不上账现象;
  
  9、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设施完善。做到一鉴一档、分类编号,专人、专室、专柜管理,有条件的应实行电子档案。无缺漏、丢失、毁坏、私自外借及泄密等现象;
  
  10、建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及竞争激励制度,财务管理严格规范,建有司法鉴定风险金和事业发展基金,无分光吃净现象;
  
  11、鉴定人及工作人员在办理鉴定事项及接待中,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解答耐心;
  
  12、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完备的办公设施和达到司法部要求具备的设备和仪器条件。办公环境整洁明亮、秩序井然;
  
  13、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鉴定事项,做到不推诿、不懈怠。
  
  (二)十佳司法鉴定人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服从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及所在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培训活动,按时足额交纳协会会费;
  
  3、热爱鉴定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及执业纪律,文明执业,廉洁奉公;
  
  4、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司法鉴定实践能力,能够办理本地较重大、复杂的鉴定事项,在本地、本机构、本司法鉴定项目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本年度办理司法鉴定数在本地或本所中居前列;
  
  5、办理鉴定事项程序规范,适用标准准确,无投诉、无错、假鉴定,不办人情鉴定、关系鉴定和金钱鉴定;
  
  6、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鉴定事项,做到不推诿、不懈怠;
  
  7、团结同志,办事公道,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8、积极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有关公益性活动,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本次活动由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文明司法鉴定所、十佳司法鉴定人由各司法鉴定所(中心)负责选报,每个所(中心)分别选报8家和10人,报送截止日期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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