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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9-02-16
【实施时间】 2009-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5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状况调查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08〕3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158号)文件精神,为积极培育一批以社会力量兴办、市场化运作为主,以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为辅的养老服务机构,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支持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市民政、工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兴办以及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二、政策支持主要内容
  
  (一)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税费减免要认真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意见》(云政办发〔2007〕158号)精神和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认真执行。
  
  (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1.投资建设奖励。在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土地),在其它县区投资规模不少于500万元的,市政府按其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
  
  2.营运补助。在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昆明市辖区内的户籍老年人连续使用床位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床每月不低于30元的营运补助;其他县区(不少于30张床位)给予不低于每床每月20元的营运补助,支持其提高入住老年人的住、养水平。
  
  三、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享受奖励、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民政部门下发的同意兴办批复;
  
  2.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3.取得《消防许可证》;
  
  4.取得《卫生许可证》;
  
  5.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6.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7.有适合老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8.管理、护理和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10.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在同意兴办批复的有效期内、于当年办理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
  
  11.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二)审批程序
  
  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的申请与审批:由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辖区的老龄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辖区老龄工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申请时,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申请书》(附件一);
  
  2.填写《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审批表》(附件二);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申请条件中1至6款规定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
  
  5、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投资建设预算书复印件。
  
  营运补助的申请与审批: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年10月前向辖区老龄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老龄工作部门根据申请,按相关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并报市老龄办审批。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助申请书》(附件三);
  
  2.《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助审批表》(附件四);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申请条件中1至8款规定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
  
  5.属“公办民营”类型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三)奖励、补助资金的拨付
  
  市老龄办审批后,将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资金汇总并报市财政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采取直接拨付的方式将奖励资金、营运补助拨付给养老服务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的支持与引导,将其作为解决“老有所养”的重要课题来抓,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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