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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状况调查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08〕3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158号)文件精神,为积极培育一批以社会力量兴办、市场化运作为主,以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为辅的养老服务机构,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支持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市民政、工商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社会力量兴办以及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均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二、政策支持主要内容 (一)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用地、立项、审批、税费减免要认真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意见》(云政办发〔2007〕158号)精神和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认真执行。 (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1.投资建设奖励。在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土地),在其它县区投资规模不少于500万元的,市政府按其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 2.营运补助。在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昆明市辖区内的户籍老年人连续使用床位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床每月不低于30元的营运补助;其他县区(不少于30张床位)给予不低于每床每月20元的营运补助,支持其提高入住老年人的住、养水平。 三、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 享受奖励、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民政部门下发的同意兴办批复; 2.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3.取得《消防许可证》; 4.取得《卫生许可证》; 5.涉及立项、规划、建设、排污、审计、物价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6.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7.有适合老人需要的活动室、康复室、健身场所,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8.管理、护理和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10.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在同意兴办批复的有效期内、于当年办理民办非企业注册登记; 11.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二)审批程序 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的申请与审批:由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辖区的老龄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辖区老龄工作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申请时,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申请书》(附件一); 2.填写《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审批表》(附件二);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申请条件中1至6款规定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 5、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投资建设预算书复印件。 营运补助的申请与审批: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年10月前向辖区老龄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老龄工作部门根据申请,按相关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并报市老龄办审批。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助申请书》(附件三); 2.《昆明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营运补助审批表》(附件四);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申请条件中1至8款规定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 5.属“公办民营”类型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三)奖励、补助资金的拨付 市老龄办审批后,将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资金汇总并报市财政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采取直接拨付的方式将奖励资金、营运补助拨付给养老服务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的支持与引导,将其作为解决“老有所养”的重要课题来抓,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