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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9-02-16
【实施时间】 2009-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5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接上页]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二)建立公共财政激励机制。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一次性投资建设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给予安排;营运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民政局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60%,各县(市)区承担40%。同时,要进一步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把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要在稳步增加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采取吸引社会资金等多渠道筹资办法,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局、民政局
  
  (三)民政部门和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制定、落实和检查指导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入住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星级评定、履行社会责任等进行考评,严格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等6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8〕15号)文件精神,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予以核准或备案。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工作委员会
  
  (五)建设、规划部门要搞好养老机构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在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中要预留养老服务业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保障老年社会福利设施的用地需求。
  
  责任单位: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结合我市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少的特点,多渠道、多形式、多途径加强为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要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业务和课程。
  
  责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七)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养老观念、养老政策和昆明四季如春,最具幸福感、最适合养老城市等方面的宣传力度,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责任单位:宣传部、广播电视局、文化局
  
  (八)卫生、税务、工商、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做好相关服务、管理、监督等工作,形成合力,努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责任单位:卫生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消防支队
  
  五、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支持与服务、管理与引导相结合的有效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老龄工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成立由老龄、民政、财政、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小组。养老服务机构在实施行业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建立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开展养老服务示范和争先创优活动,树立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二)各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准确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以及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的实际床位数和本市户籍入住老年人连续使用床位6个月以上的情况,严格审核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年人签订的入住协议和缴费凭据。认真做好入住老年人服务满意率的调查和星级评定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部门有权终止全部优惠待遇,追回所补助或减免的全部费用,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
  
  2.养老服务机构获得政府补助资金后,改变使用性质的;
  
  3.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和场地,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项目进行经营牟利的;
  
  4.将补助资金用于改善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环境、入住老年人生活以外的其他支出的;
  
  5.有偷税漏税和其它违法行为的。
  
  联系人:向茂蛟,联系电话:3199762,传真:3184693
  
  电子邮箱:mzjbgs@km.gov.cn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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