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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教学计划,改革教育和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努力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六)依照省、州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向学生收取杂费,管好、用好教育经费。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同时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第四章 入学 第十二条 年满7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当地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也可6周岁入学,条件困难的农村、牧区可推迟到9周岁入学,其升学年龄相应放宽。 第十三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子女或被监护人按规定年龄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务农、放牧、经商和入寺当完德。 第十四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入学或不能坚持学习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可减免其杂费和课本费,并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给学校或学生个人以相应补贴。 在本州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不另行收费。 第五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自治州人民政府要加强自治州民族师范建设,使其成为小学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第十六条 自治州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教师进行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教师发给资格证书;不合格的,经过进修再次进行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得聘为教师。 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或借调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不得将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人员调入学校担任教师。 第十七条 自治州建立师资培训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委托培养、离职进修、在职函授等形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委托培养、进修的教师毕业后,一律回原单位从事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州采取优惠政策,吸引外地教师来自治州任教。 第十九条 人民教师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和优惠政策,稳定教师队伍,鼓励教师安心工作: (一)给中、小学教师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费用; (二)在西宁修建退休教师楼,安置长期在玉树从事教育工作的离退休老教师; (三)由教育部门委托培养上大专以上院校,学习年限不少于两年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回来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自治州范围内承认其相应的学历; (四)定期给教师检查身体,从实际出发安排老教师到内地疗养; (五)到村一级小学任教的公办教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六)对长期在自治州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在福利、住房、医疗、子女升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民办教师的待遇。专职民办教师的月工资不得少于200元。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民办教师,可根据他们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逐步择优转为公办教师。 第六章 教育和教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首位,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主与法制、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教育,注重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改进德育的内容和方法,注重教育实效。 第二十三条 普通中、小学校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加设藏语文课;民族中、小学校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加设汉语文课。 第二十四条 牧区乡寄宿小学应努力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逐步办成学制6年的全日制学校。 有条件的村应办小学,村办小学以民办公助为主,主要实施3年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 全日制中、小学校要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开齐课程,保证教学时间,完成教学任务。 村办简易小学和教学点,主要开设藏语文、算术和思想品德课。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要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技艺教育。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应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两个百分点的比例,逐年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扣除物价上涨因素)每年递增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