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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房发[2009]008号
【颁布时间】 2009-02-16
【实施时间】 2009-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6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此件印发至各物业服务企业)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社区主管、部门配合、物业协助、业主参与”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小康长沙、文明长沙、和谐长沙建设,必须坚持不懈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各级、各部门要对我市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清醒的认识,要对新时期推行计划生育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要对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复杂性、紧迫性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破解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难题,促进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为切实加强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现将各级、各部门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1、将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指导、督促、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每年配合同级计生部门对辖区内住宅小区至少开展一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3、将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评先、评优的考评内容之一。
  
  (二)区、县(市)计生部门、乡、镇(街道)计生办
  
  1、将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开展计划生育业务指导和管理;协同同级房产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督查;
  
  2、配合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对住宅小区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落实目标兑现、一票否决等;
  
  3、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做好住宅小区居民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发放、技术服务、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等服务工作。
  
  (三)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住宅小区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范围,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评议;
  
  2、每年分别与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协议书,定期组织召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督促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落实到位;
  
  3、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配合下,建立并完善住宅小区居民计划生育档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法律法规咨询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4、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并指导住宅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会同业主委员会开展业主自治工作,共同建立并完善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促进业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住宅小区所在地未成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以上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1、在当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管理规约》并明确计划生育工作条款,督促业主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业主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2、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内容纳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3、主动与当地社区(村)居民委员签定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协议书,认真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支持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主动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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