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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房发[2009]008号
【颁布时间】 2009-02-16
【实施时间】 2009-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66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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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物业服务企业
  
  1、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依法做好本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2、与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做好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议书,接受当地计划生育业务指导和监督;
  
  3、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主管领导和计生专(兼)干;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保证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必需经费和办公条件,落实主管领导和计生专(兼)干的工作报酬;
  
  4、在当地街道、社区的支持下,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宣传教育阵地,向业主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教育业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5、加强信息化建设,将物业服务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有机融合,逐步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工作落实。
  
  (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计划生育专(兼)干
  
  1、协助当地街道、社区建立居民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册,在每月初将上月的变更情况上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2、每月将房屋出租的登记、入住、变更信息上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3、发现违法怀孕、违法生育人员,及时将信息上报计生部门;配合计生部门开展对违法生育人员的调查取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落实避孕措施等工作。
  
  4、协助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开展住宅小区居民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
  
  三、强化投入保障
  
  各地要发挥财政投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体系中的主渠道作用,将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落实。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依据年初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协议书,以住宅小区登记在册的人口数为基数,按照不低于每人4元/年标准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经费补助;所需经费在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的逐年增长幅度,并保持相应增长,切实保障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办公和人员经费。各乡(镇)、街道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确保经费全部用于本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四、加强管理考核
  
  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考核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由市房产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具体实施。采取“条块结合和分线考核”的模式和“平时调查与年终考核”的方法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时,要将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列入考核内容,对优秀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奖励。同时组织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就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互相评议。
  
  各级房产部门要将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在物业服务企业评先、评优时,应将其所属街道或社区评定意见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对本系统下级部门开展目标管理考核时,要将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同级党委、政府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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