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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9]22号
【颁布时间】 2009-02-16
【实施时间】 2009-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6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做好2009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着力提升城乡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在西安、宝鸡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试点建设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指标体系,进一步推进全省各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工作。抓紧落实省政府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陕西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陕政办发〔2007〕56号),以及省地震、建设、扶贫、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六部门《关于加快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所提出的任务、目标,结合农民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灾区农村恢复重建等,加大对农民建设地震安全住房的技术指导和政策引导,逐步提高农民住房地震安全水平。
  
  四、加强地震应急救援管理能力
  
  常备不懈地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要全面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升市县政府及其地震工作机构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及各相关部门、企业、学校等要结合汶川地震应急实践,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地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有效性。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地震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区域、部门、军地之间的横向联动和资源信息共享;推进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建设,搭建安全可靠、机动灵活的地震应急通信保障平台,建立“12322”地震灾情速报呼叫中心系统,全面提高地震灾情实时获取和辅助决策能力。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保证一旦发生地震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妥善安排。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新闻发布机制,制定地震信息、灾情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加大防震减灾信息发布力度,营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舆论氛围。继续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08〕50号),完成西安、咸阳、宝鸡、渭南、汉中五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示范项目,推进汶川地震受灾县和全省其他设区市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加强地震应急队伍建设。统筹全省各行业、各部门救灾救援力量,建立统一指挥、统筹调度的工作机制。加强省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建设,尽快完成第二分队装备配备。推进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类救援队伍的救灾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完善军地联络和区域联动机制,加强协同作战能力,逐步形成社会基础广泛、协调统一的地震灾害救助力量。
  
  五、全面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
  
  深入开展《防震减灾法》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防震减灾法的宣传工作,强化全民防震减灾法制意识,依法规范全社会防震减灾行为。要按照防震减灾法的新要求,认真履行防震减灾职责,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推进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要根据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开展我省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重点做好《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工作。要配合做好《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规的修订工作及颁布实施后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标准》、《地震现场应急工作标准》、《城镇综合防灾规划标准》等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地方标准,促使防震减灾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六、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地震、教育、科技、宣传等部门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健全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网络。组织实施5月12日“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和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继续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活动。贯彻落实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各级行政培训机构教学计划,纳入中小学和国民安全教育体系,推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学校建设,努力构建专业教育与科普教育相结合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体系。要重视对各级领导地震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各级行政学院和党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培训计划,提高领导干部地震应急管理能力。要精心组织防震减灾宣传产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拓宽宣传领域,增强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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