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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3-04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复函

[接上页]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
  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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