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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 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