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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9]15号
【颁布时间】 2009-02-13
【实施时间】 2009-0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7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信报箱和邮政报刊亭建设工作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随着我州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楼房住宅建设快速发展,居民用邮需求不断增长,但是作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居民区信报箱和邮政报刊亭建设工作严重滞后,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加强城市楼房居民区信报箱建设工作,提高社会整体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建设厅、邮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区信报箱和邮政报刊亭建设的通知》(新建规〔2008〕9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城市住宅区信报箱和邮政报刊亭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县市、各部门要将邮政信报箱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明确信报箱和邮政报刊亭的配建要求,无论是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楼房或新建造住宅楼房,都必须补建或新建配套的信报箱,各县市在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规划方案无信报箱配建要求的,不予审批规划。在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未按要求配建信报箱或邮政报刊亭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前已通过审批或正在建设的楼房居住区,如果未配建信报箱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增加信报箱或邮政报刊亭建设内容。已建成使用的楼房居住区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报箱补建工作,各单位住宅楼房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报箱补建工作。州人民政府将在规定时间内对以上信报箱补建、增建工作进行督查。
  
  二、各有关部门将信报箱建设纳入住宅区楼房建设总体预算,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工竣工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规划、设计、安装信报箱。楼房居住区信报箱的生产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由邮政部门监制许可的生产厂家提供。楼房居住区的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在购置和安装信报箱时,可自行确定有资质的生产、安装企业,经协商也可委托当地邮政部门代为建设安装,相关费用由委托方全部承担。
  
  三、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邮政信报箱)》(建标〔2000〕259号)、《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YDJ/2009-93)、《楼房信报箱标准》(YZ/T0061-2001)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将信报箱作为住宅建筑必须配套的设施列入施工图设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信报箱纳入审查内容,严格把关,对没有信报箱设计和不符合信报箱设计规范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安装信报箱,不得擅自变更。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监理单位要将信报箱设施纳入施工监管范围,对未按图施工的,不予签发合格单。
  
  四、居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由当地邮政部门派员参加,将信报箱作为一项竣工验收内容一并验收,对验收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报箱,建设单位责成生产、安装企业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将包括信报箱建设的文件资料作为建设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收集、整理并向有关部门移交。
  
  五、对已投入使用的居住区楼房,未安装信报箱的,由产权人出资补建或出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补建。因建设需要拆迁、改建信报箱的,须事先与产权人、管理单位和邮政部门协商,落实迁移、改建场所,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相关费用全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信报箱。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信报箱等邮政服务设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畴,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重视和加强信报箱管理工作,负责信报箱维护、更换,保障居民通信权益。为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提供方便和支持。经协商亦可委托邮政企业代维,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今后凡安装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经邮政部门监制的信报箱的楼房居住区,不得再建设安装其它信报箱。
  
  七、邮政企业对已安装信报箱符合具备条件的楼房居住区,要及时办理通邮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邮件的妥投率和信报箱的使用率,保证投递频次和时限,不断提高投递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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