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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2-11
【实施时间】 2009-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7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站广告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市容环卫、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站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四条 (设置原则)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规范、整齐、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 (广告审批)
  
  在公共交通车辆表面、车站发布广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车站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容环卫、工商行政、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还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路审批手续。
  
  第六条 (内容要求)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内容应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 (公益性)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10%。
  
  第八条 (广告维护和撤除)
  
  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保持美观、整洁和安全。广告严重污损、脱落,影响车辆、站点整洁和设施完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广告设置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撤除广告,恢复原状。
  
  第二章 公共汽电车车辆、站点广告设置规范
  
  第九条 (车厢广告)
  
  公共汽电车车厢内除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可以插播广告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厢内允许安装的信息视频设施不得超过两个,其中一个信息视频设施安装在驾驶员座椅的背后上方;
  
  (二)信息视频设施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和乘客安全;
  
  (三)信息视频设施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
  
  (四)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车身广告)
  
  设置车身广告的车辆不得超过该条线路配车的50%。
  
  除车身两侧和车尾的规定区域可以设置广告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识和车灯,不得遮挡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
  
  (二)车身两侧广告应当设置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双层车在下车窗玻璃下沿以下),相邻两个车轮护套之间,距车轮护套边缘各30公分的范围内;公共汽电车为铰接车的,广告不得覆盖铰接棚;
  
  (三)车尾广告应当设置在后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其左右边缘不得超出尾灯内侧。
  
  第十一条 (车站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站点建筑物或者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
  
  公共汽电车站牌不得设置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候车信息亭除规定位置外,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二)候车信息亭的广告单面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总体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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