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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办[2009]5号
【颁布时间】 2009-02-10
【实施时间】 2009-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76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监察局: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一、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从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来抓,要从制度建立入手,完善工作措施,严格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要求,并将其灵活、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从源头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全面推进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下大力气做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要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审批建设用地。总的工作要求是,在规划期至2020年的新一轮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的基础上,加快与总规期限相一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要优先编制完成城市中心区、开发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发展区、储备地块、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用地等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严格履行备案程序要求,尽快报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容积率指标的调整条件和审批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程序直接或间接调整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调整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或修编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镇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且调整后的容积率指标未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依据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调整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容积率指标调整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认定。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调整容积率的理由。符合条件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规划条件抄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调整后的容积率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调整后的容积率指标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其他规划的须先行调整涉及到的其他规划。同时,严格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修改认定和备案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容积率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把建设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检查内容。尽快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就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制定专门文件,细化《通知》的各项要求,明确本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其他相应措施,明确规划、国土、房产、监察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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