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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锡署办发[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2-10
【实施时间】 2009-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7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经行署同意,现将盟发改委、财政局组织制定的《锡林郭勒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日

  
  
锡林郭勒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

  
  为认真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方案》(内政办发电〔2008〕108号),尽快落实好新增中央投资政策,确保安排我盟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深刻领会新增中央投资政策精神实质。党中央、国务院做出新增中央政府投资的决策部署,既是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也是地方加快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机遇。新增中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等,而这些恰恰是长期以来我盟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新增中央政府投资政策,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抢抓机遇,积极争取并实施好安排我盟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力争使我盟的发展条件在新一轮的经济调整中有一个大的改善。
  
  (二)成立锡林郭勒盟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行署决定成立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旗县市
  
  (区)和部门工作协调、全盟新增中央投资工作方案和目标制定等。
  
  组长:
  
  张国华盟委副书记、盟长
  
  副组长:
  
  王志远盟委委员、常务副盟长
  
  莘文印副盟长
  
  成员:
  
  张新亭盟长助理、财政局局长
  
  领柱行署副秘书长
  
  刘晋行署副秘书长、信息办主任
  
  白文坝行署副秘书长
  
  姚东盟发改委主任
  
  赵宏伟盟建设局局长
  
  郁志云盟经委主任
  
  游晓阳盟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贵卿盟环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组,分别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配合工作。专项工作组负责分管领域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和督促各旗县市(区)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建立健全项目各实施环节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全面完成新增中央投资计划要求的各项建设任务。专项工作组的设立、具体职责和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各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三)建立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政策会商机制。由盟发改委牵头,盟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组成的盟落实新增中央政府投资政策会商工作组要加强沟通协作,统筹配置资源,协商解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就重大事项向行署提出政策建议和解决措施。会商工作组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也可视具体情况和紧急程度由工作组成员临时提出召开。会商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盟监察局进行跟踪落实。
  
  二、及时转发计划,确保足额配套
  
  (四)加快计划转发和下达进度。盟发改委在接到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后,自收文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完毕投资计划的转发下达工作,转发计划抄送盟财政局,同时抄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五)统筹安排地方配套资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和项目落实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103号)要求,制定我盟新增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和项目落实方案,确定盟级安排配套资金的原则、比例和额度。盟财政局接到发改部门送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相关预算,国库在5个工作内完成资金调拨;各旗县市(区)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所承诺的配套投资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建设单位要集中财力全力搞好配套,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银行要合理扩大信贷规模,加快审贷,改进服务,努力保障项目建设需要。
  
  三、严格项目管理,加快建设进度
  
  (六)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旗县市(区)及盟直部门关于拉动内需的项目,由旗县市(区)及盟直部门筛选后申报到盟发改委、财政局,由盟落实新增中央政府投资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建立项目储备库,择优选择安排项目。要正确处理好提高效率和严格管理的关系,项目实施要认真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节能等管理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防新增投资用于不符合规定投向、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严防用于寓两高寓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行业和楼堂馆所项目;不得将新增中央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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