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9]13号
【颁布时间】 2009-02-10
【实施时间】 2009-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7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集中整治,有效规范乡镇和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2009年4月1日至l2月30日)
  
  一是统筹部署,完成建制镇以上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各县市在完成《2006-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任务基础上,划拨专项资金开展其他未设现役消防机构的县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镇专项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经济条件较好的建制镇应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经济条件较差的建制镇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由城建、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编制消防规划等方式完成编制任务;乡可参照2007年自治区农村现场会推广的乌苏市哈图布呼镇、2007年州直农村现场会推广的霍城县大西沟乡的做法,合理规划村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通道改造、基本消防装备器材配备等工作计划和任务。二是集中精力,大力整治“城中村”消防安全。各地要大力开展城中村、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消防安全治理活动,增建“城中村”公共消防设施,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确保州直“城中村”尽快达到《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三是购置装备,全面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各县市l00%的远离专兼职消防队且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应配置1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成立专兼职消防队,承担乡镇的火灾扑救工作任务,有力提高乡镇抗御火灾风险能力。各县市农村消防整治工作小组要及时对以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三)达标创建,全面改善村庄消防安全环境。(2010年1月1日至l2月30日)
  
  2010年全面实施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按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100%的村、乡(镇)消防安全整治创建活动达标,全区实现“一镇一车一消防站、一村一罐一义务队”的农村消防工作模式。一是因地制宜,完成村庄消防规划。各县市消防部门要积极指导村庄完成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可结合实际,参照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布尔增村、霍城县大西沟乡的做法,合理规划村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通道改造、基本消防装备器材配备等工作计划和任务,确保辖区100%的村庄完成消防规划。二是购置装备,加强村镇消防队伍建设。无消防站的乡(镇)均配置1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由手抬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组装);5000人以上的村庄设立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公约,落实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制度,配备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修建消防水池并设置消防车取水口。合理利用现有“农讯通”、高音喇叭等通讯工作,建立火灾联络、义务消防队员集结等预警和处置机制。力争所有村庄达到“一村一义务队,一移动罐,一机动泵,两枪十带”等消防基础设施配置标准。三是全面整治,有效规范村庄消防安全环境。各县市(口岸)、乡镇农村消防整治工作小组要积极督促指导各村消防整治工作,提前入手、及早介入,结合抗震安居工程和人居环境改造,加快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规范村庄消防安全管理,结合“五清、五改、五通”工作,统筹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加强消防通道和水源建设,着力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全面减少火灾诱发因素。各县市农村消防整治工作小组要统筹安排部署为期两年的农村消防整治工作,统一检查考评,力争州直所有村庄基本达到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四项标准。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规划,密切配合。各县市建设、农业、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紧紧抓住《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统筹规划,通力协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24号)和《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8号)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平安建设等考核验收内容,切实做到消防整治与村庄整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二)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各县市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工作方法,制定具体的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镇村庄整治工作的帮扶指导,树立本地村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典型,同时,有计划地在其他乡镇全面推开整治工作,推动我州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作的整体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