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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9]11号
【颁布时间】 2009-02-10
【实施时间】 2009-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7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一)平时检查。由州安委会和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州公安局、州安监局、州交通局、州农业局、州交警支队、州建设局、州工商局、州农业局等部门,依据考评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不少于2次自检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5月25日和11月20日前上报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终考核。由州安委会和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依据目标管理内容、签订的责任状和评分标准,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全面考核。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对乡镇及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考核奖励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对县市人民政府所处罚金额统一上缴州财政局作为下一年度的奖金。
  
  四、奖励与惩罚
  
  州安委和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报请州人民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和惩罚。
  
  (一)奖惩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考评得分在85分(含)以上的,按得分排名顺序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奖金分别为: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20000元。
  
  (二)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上、85分(不含)以下的为合格单位,不奖不惩。
  
  (三)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下或年内行政区域发生1次死亡10人(含)以上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1起、1次死亡5人(含)以上9人以下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起、1次死亡3人(含)以上4人以下特大交通事故3起或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数30%以上的,实行一票否决,列为不合格单位(本项考核包含路外事故)。
  
  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的奖励金额按兑现各县市人民政府奖金总额的25%计发。
  
  被列为不合格单位的县市,要向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惩县市长500元、分管副县市长500元;
  
  (四)因玩忽职守,致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办法由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楚雄州2009年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量化评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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