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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四)股本: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股本”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
  
  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H批发业和零售业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J金融业
  
  68 银行业
  6810 中央银行
  6820 商业银行
  6890 其他银行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
  
  72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 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P教育
  
  84 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 卫生
  86 社会保障业
  87 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 新闻出版业
  89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 文化艺术业
  91 体育
  92 娱乐业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94 国家机构
  95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
  
  98 国际组织
  
  附录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1998年8月发布)
  
第一条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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