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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支付货币为人民币,期限在6个月以内; (五)审核信用证或修改书条款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通知行若发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密押不符或无押、来证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等存疑的,应及时向开证行核实;同时在副本复印件上加盖“来证存疑,暂不生效”戳记,通知受益人,并建议受益人在信用证正式生效前暂不发货。 根据信用证或修改书,登记“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附式16,略),并注明存疑情况。 存疑经查实或补正后,应在“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登记注明,并及时办理通知。 第三十四条 若核对无误,通知行应在两联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上分别加盖“正本”和“副本”戳记,在副本上签盖核押人员名章后据以登记“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 对信用证修改书涉及增减额的,通知行还必须根据修改条款在原信用证留存副本上作背批处理。 第三十五条 通知行应在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的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 第三十六条 信用证和信用证修改书的通知可采取受益人来行自取和通知行函寄两种通知方式。 通知行应缮制一式三联国内信用证通知书(附式8,略)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附式9,略),并加盖业务用公章。第一联、第二联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文(寄)受益人,第二联由受益人签章并注明收到日期后,退(寄)通知行;第三联连同副本留存;在“国内信用证来证登记簿”上注明函寄或自取。 第五章 信用证的委托收款 第三十七条 受益人通过申请委托收款方式收取信用证款项时,应向其开户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制一式两联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附式10,略); (二)填制一式五联委托收款凭证; (三)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正本; (四)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 (五)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 第三十八条 委托收款行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审核单据,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用证及信用证修改书在有效期以内; (二)委托收款金额不得大于信用证金额; (三)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是否齐全; (四)委托收款凭证上的收款人名称应为受益人,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应为受益人开户行,付款人名称及付款人开户行均为开证行; (五)其他。 如有不符,及时洽受益人改单;改单后仍有不符,应在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列明,并由受益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委托收款行审查凭证无误,在信用证正本作背批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国内信用证”戳记和业务用公章(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将第二联信用证委托收款申请书和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退受益人,并填制一式两联寄单通知书(附式11,略)加盖业务用公章,第一联连同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一并寄开证行,办理发出委托收款。 第四十条 委托收款行对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委托收款凭证及其所附单据,应采用快邮方式一次寄给开证行。 第四十一条 委托收款行收到开证行划回信用证款项的处理。 (一)委托收款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款项时,按委托收款划回的处理手续办理; (二)若发出的是延期信用证的委托收款,收到开证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时,应核验密押,待开证行到期付款后,再按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转账。 第四十二条 逾期催收。委托收款发出后,逾期未收的委托收款行要加强催收,定期向开证行发出查询查复书,并按催收金额每天万分之五向开证行索取赔偿金,有关催收及补息情况均应在留底联上记载。 第四十三条 委托收款行接到开证行信用证拒绝付款不符点通知时,应及时洽受益人。 第六章 信用证的议付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通过申请议付方式收取信用证款项时,应向其开户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制一式两联信用证议付申请书(附式10,略); (二)填制一式五联议付凭证(附式13,略),并在第一联信用证议付申请书和第一联议付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三)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正本; (四)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 (五)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 第四十五条 议付行信贷经营部门接到受益人提交的议付申请材料后,交会计结算部门审单。会计结算部门审单完成后,对单证相符的,信贷经营部门应按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授信额度内决定是否议付。 同意议付的,信贷经营部门应在第一联议付凭证上加注意见和签章,并将有关材料交会计结算部门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