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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六条 会计结算部门应根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用证必须是本系统内具有信用证业务准入条件的分支机构开立的; (二)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必须为议付; (三)信用证的议付行确为本行; (四)信用证确为本行所通知; (五)必须在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议付; (六)付款期限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七)单据种类、份数齐全,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相符; (八)信用证修改次数; (九)信用证中必须无对银行不利的条款。 第四十七条 单据审核标准和要求 (一)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 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可以拒绝接受。单据之间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二)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负责任。 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必须提交的单据,视为未列明此条件。 (三)信用证要求一式多份单据的,所提交的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单据通过电脑处理或复写等方法制作,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银行也将接受其作为正本。 (四)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应对单据的出单人及其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未作此规定的,只要所提交的单据内容与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应予接受。 信用证使用意义模糊的词语(如“著名的”、“一流的”等)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符,银行应予接受。 (五)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均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交单期。 (六)商业发票 1.商业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其抬头应为开证申请人。 2.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3.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 (七)运输单据 1.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 (1)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只要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应予接受。 (2)单据表面必须有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的签章。 (3)单据盖有收妥印章,盖章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未盖此章的,则单据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4)运输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 (5)信用证禁止转运的,只要运输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中,银行可予接受注明将要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 (6)在公路、铁路、内河、空运或海洋运输方式中,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视所提交的运输单据为全套正本予以接受;在空运方式中,不论信用证如何规定,银行将接受开给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 2.邮政收据 邮政收据表面应有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运人盖章,盖章日期或其他加注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3.信用证规定仅提交货物收据作为运输单据时,该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货物装运日期。 (八)保险单据 1.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他代理人出具并签章。 2.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必须提交正本。 3.除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运日起生效外,该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 4.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物金额。 5.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险别种类及必要的附加险,无此规定的,保险单据应表明已投保基本险。 6.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将接受标注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第四十八条 议付行会计结算部门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 (一)单证不符的,议付行洽受益人修改相符后,办理议付。 (二)洽受益人修改后仍不符的,应在议付申请书上列明,由受益人签字确认。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不符点通知书(附式14,略),开证行确认接受后,办理议付。否则,议付行拒绝议付。 第四十九条 拒绝议付或信贷审查决定不予议付的,议付行应及时作出一式两联信用证拒绝议付/不符点通知书(附式14,略),注明拒绝议付理由,加盖业务用公章,一联留存,另一联连同有关单证退受益人。受益人可重新委托议付行为其办理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日期应为原交单日期。 |